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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015关于哺乳假的规定

 1246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  发布时间:2015-07-23 18:21:21
导读: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需要指出的是,顺产90天,刨腹产120天,双胞胎150天,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例1:产假:90天(顺产)+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例2:产假:120天(刨腹产)+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特别提醒:晚育者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 哺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1年。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凡是符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因此贵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另外特别为您指出: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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