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目前有许多工作岗位都是夜班制,有的是三班倒,有的是2班倒。 对于夜班,许多单位...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目前有许多工作岗位都是夜班制,有的是三班倒,有的是2班倒。 对于夜班,许多单位,公司采用的或者是一个夜班,休息2天。或者休息一天。 但是在实际上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以白夜休休(4天一个循环)为列:
1、休息时间是否足够。 一个夜班,在下夜班的那天,算是休息一天。 如果是休息2天的,那么实际上在下夜班的那天,主要是用于补充睡眠;而第二天是你的时间。第三天就又要上班了。 对于夜班来说,这样2天的时间,休息是否足够呢。 请不要以自己尝试一次这样的班制来感觉,上夜班的损害,疲劳,你如此往复一年感觉一下。
2、生活: 对于这种上倒班时间的人员来说,是没有公休日的。 以本文案例时间来说,上这种班制的人员,如机器一样,按照4天一个循环作息时间来工作。 没有正常的周末,即便轮到了周末,周六的也要用来休息,无法和家人,朋友相聚。 没有春节,五一,十一的长假。 没有机会出去旅行。 人,需要生活。
3、工资: 上夜班的人员,按照现有法律,只能获得一定的夜餐补助。 但是,夜间,是人类休息,睡眠的时间。日出而工,日落而息,才是正常的生活。 各地方正常的工作时间,也是指早8晚5,早9晚6,诸如此类。 而夜班,是需要牺牲工作人员正常的休息时间,因此,其薪金,工资不应该等同于正常白班人员。
基于以上观点,建议修改劳动法第36条,37条。 针对夜班工时,有如下建议:
1、夜班下班后,应保障工作人员,至少有3天(含下夜班当天)的休息时间。
2、夜班工作者满一年工作的,其年假应为10天。
3、夜班工作者的薪金,以涵盖夜班的连续在岗时间计算,应为白班薪金×2。 如: 夜班时间可从17-次日8点,22点--次日8点等不同。 其时间从17点开始,按照连续时间计算。以杜绝用工单位按照17-22点是白班薪金,22-次日6点是夜班薪金计算的这种不合理现象。1、教师受《劳动法》保护,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同时,教师的权利还受《教师法》保护,就你提到的加班问题可以根据《劳动法》以下条款执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教师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带新休假,依据《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第(四)款: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之规定。
4、对于校方的违法行为,可以在收集、持有有效证据之时依法进行交涉、谈判,如果校方不妥协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执行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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