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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擅用火箭图形做广告 广药王老吉被诉侵权

 1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27 15:09:54
导读: 因认为在一则商业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CZ-2F火箭图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运载火箭院)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分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59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受理...

涉嫌擅用火箭图形做广告 广药王老吉被诉侵权

 

因认为在一则商业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CZ-2F火箭图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运载火箭院)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分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59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运载火箭院诉称,CZ-2F运载火箭是我国第一种为载人航天研制的高可靠性、安全性运载火箭,是载人航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运载火箭院是唯一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运载火箭院享有CZ-2F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注册了CZ-2F图形商标。2013年6月11日“神舟十号”发射当天,被告在《北京晚报》头版发布品牌推介商业醒目广告,擅用了原告享有知识产权CZ-2F长征火箭图形。次日,被告在《北京晚报》特1、特2版醒目广告中,继续使用原告研制生产的中国载人航天火箭图形,广告语为“热烈祝贺神十发射成功”。原告在搜集被告侵权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在2012年6月18日——“神舟九号”发射成功的次日,被告在《京华时报》头版擅自使用原告的载人航天火箭图形进行广告宣传,广告语为“热烈祝贺神九发射成功”。
  原告拥有CZ-2F长征火箭图形的注册商标权,被告在其商业广告中的明显位置使用原告的火箭图形,容易使广告受众产生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经营性联系的误判。在“神舟九号”、“神舟十号”发射之际,被告利用火箭发射成功的轰动效应,扩大其广告的影响力,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59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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