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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京“稻香村”争商标 商评委被告上法庭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27 15:12:27
导读: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因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商标“稻香村及图”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商评委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遂将被告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诉至法院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上,原告苏州稻香村及第三人北京稻香村就各自的“历史”展...

苏京“稻香村”争商标 商评委被告上法庭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因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商标“稻香村及图”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商评委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遂将被告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诉至法院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上,原告苏州稻香村及第三人北京稻香村就各自的“历史”展开陈述,坚称各自才是“中华老字号”,是本宗本源。
  据原告陈诉,清乾隆38年,稻香村糕点店首在苏州观前街开业。史料记载,乾隆皇帝下江南于苏州品食稻香村糕点后,赞叹为“食中隽品,美味不可多得”并当即御题“稻香村”匾额而名扬天下。到清光绪年间,稻香村传到北京、保定等地。1983年,保定稻香村注册“稻香村”月饼商标后,使用“稻香村”三个字生产销售月饼。2004年,保定稻香村入股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所有权随之转移至苏州稻香村。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4年,其生产与销售一直限于北京地区。1996年在元宵等商品上注册“稻香村”商标。2003至2006年,保定稻香村许可北京稻香村在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2008年,受让后的权利人苏州稻香村许可北京稻香村继续使用该商标。
  庭上,原告认为,北京稻香村背着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三禾稻香村”商标,置已使用200多年、注册20多年的“稻香村”商标于不顾。第三人北京稻香村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第三人使用“稻香村”商标所获得的声誉应归属于该商标及原告,法律及实际上并不存在分立、共存的“稻香村”市场。
  苏州稻香村商标最早注册于1983年,近些年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其又申请注册了新商标。在初审公告期间,北京稻香村对苏州稻香村的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没有得到商标局支持的情况下,北京稻香村申请复审。最后,商评委以新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在粽子上的“稻香村”商标近似为由,不予核准注册。原告认为,被告关于第5485873号商标“稻香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该异议复审裁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裁定。
  被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第三人商标的复制,其申请注册是对北京稻香村知名商标的刻意模仿,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北京稻香村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苏州稻香村使用的商标与第三人北京稻香村的文字极为近似,其用意明显,就是为了达到鱼目混珠、侵占北京稻香村市场份额的目的。因此裁定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依法制止。
  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认为,北京稻香村持有并长期使用“稻香村”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已获得“中华老字号”证书。原告新注册“稻香村”商标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其严重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给市场造成了混乱,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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