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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是怎样认定的?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27 15:35:42
导读:对于书法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则将书法作品归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即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那么,...

对于书法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则将书法作品归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即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那么,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是怎样认定的?

对于书法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则将书法作品归于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即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
  在现实生活中,美术作品通常指绘画、雕塑等作品;在东方国家,书法也成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对象。同其他作品一样,独创性作为著作权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所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但在不同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则是不同的,换言之,应按照作品表达方式的特殊性来确立不同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文字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很容易鉴别,但是美术作品就不容易鉴别。因此,相较于“可供作者发挥创造的余地较大”的文字作品,由于书法作品的表现形式是点与线的组合,是点与线的变形与夸张。这就决定了书法作品较之文字作品有着更小的创作空间,较小的创作空间也决定了书法作品受保护要素的特殊性。
  书法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分析
  一般来讲,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有两大标准,即主观主义标准和客观主义标准。客观主义标准是将作品独创性的判断着眼于作品本身,即创作行为之结果,作品的存在形式,而不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按照客观主义标准,对于独创性的判决,一般采取“可区别变化”的测试方法。
  也即如果智力成果体现了与其他作品的差异性,法律就会假定该变化打上了作者的个人印记,而赋予其著作权保护,书法作品的独创性价值体现在其“符号”和“结构”本身,因此,对于书法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也必须紧密结合其表现形态展开。具体而言,其考量要素包括:布图结构的考量;书写手法的运用;墨迹色彩的把握,等等。
  只要作品中体现出作者特殊的判断、选择与取舍,便可削弱其侵权可能。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书法作品而言,模仿、参考、临摹等都属于独立创作的一种,而不属于复制。换言之,书法作品的创作是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就必然会体现其独创性特点,无论这种特点有多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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