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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教职工婚假规定

 20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5-07-27 19:49:38
导读: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全国各地婚假一览表[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

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全国各地婚假一览表[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根据国家《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为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凡请婚假的教职工,应在学期初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由支部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婚假的适当时间,并在每学期初将计划报工会。为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同一学科的教职工婚期应错开。
二、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女方24周岁初婚、初育者,可享受晚育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4、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可凭独生子女证请假)
5、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包括人工喂养)。
6、男工护理假:在女方分娩期间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包括双休日)
教职工申请产假须提前半年告知学校,由支部将本部门职工休产假计划在前一个学期末统一上报工会。为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同一学科教职工产假应错开。
三、采取节育措施假
按要求放置节育环的女教职工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环当日休息1天;落实男性绝育措施的教职工,安排休息7天;落实女性绝育手术的教职工,安排休息21天。已采取节育措施意外怀孕,本人主动提出流产的,可凭医院证明休息30天,含双休节假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婚假
  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婚假13天,一方符合一方享受。非晚婚及再婚的享受婚假3天。
  婚假时段内须包含本方婚礼日或者领取结婚证日。
  二、计划生育假
  1.产假
  (1)正常产假:凡“二证”齐全后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
  (2)难产假: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即105天。如生育多胞胎,在正常产假基础上,每增加1 个则增加15天。
  (3)产中节育假:在生育90天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皮埋、结扎),另享受计划生育假15天。
  (4)晚育假:凡女方年满24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生育第一胎(以登记结婚日期推算),可增加30天,产假为120天。
  产假自生育日或者预产期日前15天内的任一天算起(但必须确定具体日期)。请假时均需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无则不享受相应假日。
  2.男方护理假
  女方生育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5天,晚育、难产、多胞胎的可享受护理假10天。护理假内必须包含生育日。
  3.流产假
  (1)孕期三个月内流产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20天的流产假,三个月以上流产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42天的流产假。需提供医疗单位相关证明。
  (2)流产假自流产日或流产前一、两天开始计算。
  (3)凡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好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皮埋、结扎)。如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情况(指使用服药、避孕套等外用措施)而怀孕流产的,则作病假处理,费用自负。
  4.非产中节育假:
  上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皮埋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男方结扎休息7天,女方结扎休息21天。如有其它项目休息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以手术当天或前一天为起算日。
  5.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日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非母乳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每天两次可合并使用。
  三、丧假
  1.父母(含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离世丧假3天。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嫡亲兄弟姐妹离世丧假1天。以葬礼日前一天或者当天算起。
  2.不属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奔丧,视作事假。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均为连续计算,并须一次性享受。逢节假日则天数照实计算在请假时间内。
  2.生育费按上级规定实行凭发票一次性最高限额报销,限额标准为顺产3500元、难产5500元,如不满则按实报销。
  3.请假或者报销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票原件、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难产有关材料(如病历等)、结婚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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