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本案中,史先生依照法律,以及与陈女士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权探望自己的儿子,但他应提出执行申请,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支付对孩子的抚养费。他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与他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不能混为一谈,法院有权依照陈女士的执行申请对史先生强制执行,要求其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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