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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主犯与从犯的目的

 3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5-07-29 11:25:26
导读:(1)区分主犯与从犯是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

(1)区分主犯与从犯是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与从犯,予以不同处罚,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制度中的贯彻和落实。

(2)区分主犯与从犯是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

主犯与从犯作为起不同作用、需要区别对待的共同犯罪人,主犯与从犯制度的设计和存在受到刑罚目的的制约和影响,通过对主从犯和刑罚目的的分析,可以为主犯与从犯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根据和解释。

(3)区分主犯与从犯是为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罚节俭,即应当尽量使刑罚节俭,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支出,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尤其是防止刑罚过剩与过度。刑罚的进化历史就是刑罚逐渐谦抑的过程,由对共犯不分主犯与从犯同样对待,到主从犯区别对待的过程也是刑罚谦抑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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