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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香港保险法——近因原则

 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7-29 15:05:08
导读:近因指的是一种主动而有效的直接导因,它促成一系列危险事故发生造成某一后果,而没有其他任何外力干扰,它用于确定某保险人对具体损失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它是保险赔偿的原则之近代保险的成立与发展,均直接或间接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一方面,新兴保险业务陆续出现;另一方面,保险承保范围也逐渐扩大。19世纪中叶以后,...

近因指的是一种主动而有效的直接导因,它促成一系列危险事故发生造成某一后果,而没有其他任何外力干扰,它用于确定某保险人对具体损失是否具有保险责任,它是保险赔偿的原则之近代保险的成立与发展,均直接或间接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一方面,新兴保险业务陆续出现;另一方面,保险承保范围也逐渐扩大。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保险承受的危险增大,为使危险分散,出现了再保险,在保险业间相互转嫁危险。近几十年,更为发达。各种社会组织的兴起,是近时保险事业的另一显著发展。20世纪,保险事业由于自由竞争的结果,出现了保险托拉斯和保险卡特尔,保险业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提高利润,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一致的行动。各国纷纷制订保险监督法,加强管理。现代社会,相互保险组织及社会保险事业在各国普遍发展,保险的社会化趋势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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