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赌博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主观方面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要有营利的目的和动机,但是不同赌博行为中营利目的和动机的大小是不一样的,赌博罪中营利的动机肯定要强于一般赌博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赌博营利的目的达到犯罪的程度呢?结合调研及现有相关探讨,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 |
赌博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主观方面一个必备的条件就是要有营利的目的和动机,但是不同赌博行为中营利目的和动机的大小是不一样的,赌博罪中营利的动机肯定要强于一般赌博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赌博营利的目的达到犯罪的程度呢?结合调研及现有相关探讨,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看赌博的场所和参赌人员的关系。通过许多赌博案件的统计,笔者认为,一般而言,犯罪性的赌博多选择在一些较为秘密的非公共场所进行,如偏僻的村舍、宾馆的房间等等。有组织的赌博犯罪还有专人望风放哨,负责安全警戒。参赌人员多为不特定的社会人员,一般没有亲友、同学或朋友的关系。
第二,看彩头大小、获利的程度以及参赌人数。公安部规定,看彩头量的大小,根据个人、地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9]笔者认为,赌博罪兼有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共同特征,彩头量或者赌资的多少对于衡量是否构成赌博犯罪确实具有参考价值,但是还要看犯罪分子通过赌博而获利的程度以及组织和吸引的赌博人数。两高《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是采取了结合的标准,赌资累计在5万以上、获利累计达5千、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即可认定赌博犯罪,这与笔者所调研的慈溪市处理赌博犯罪案件的一般做法趋于一致。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