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出庭的公民代理必须证明其为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者其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人退出法庭。。 法官有没有权禁止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答案是肯定的:没有! 不管是媒体的报道还是现实生活中,法院不让与当事人属... |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出庭的公民代理必须证明其为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者其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人退出法庭。。
法官有没有权禁止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答案是肯定的:没有!
不管是媒体的报道还是现实生活中,法院不让与当事人属于普通关系的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的说辞都是:你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是近亲属,没有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信》,所以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不能代理这个案子。
法官自以为说得有理有据,但法官却忘记了一个问题:《民事诉讼法》条58条对于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近亲属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说必须是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人;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要向法官提交《推荐函》;更没有明确规定说如果不是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人,就要取消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58条用的词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或者“只能”。当案件的当事人无钱或者不愿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工作人员,没有懂法律的近亲属时,社区或村委会可以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也可以不推荐,因为法律没有强制社区或村委会必须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
其实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中的“可以”两个字来行事的话,就算社区或村委会为当事人推荐了代理人,当事人也有权不接受。没有哪部法律强制规定当事人如果聘请的代理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话,就只能聘请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人为代理人。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授权给法院:如果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是近亲属,没有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信》的话,法院就可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委托权,代替当事人终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对于法官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信》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只是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有当事人盖章或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法官要求代理人向其提交《推荐信》的行为是超越法定职权、恶意刁难当事人、侵害当事人委托权的滥用职权行为,是非法的。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13条中就旗帜鲜明地为当事人的诉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法院划定了义务: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这两个条款,当事人享有自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无禁止则可行”的范围内委托任何一个公民为代理人,而法院则必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这样的诉讼权利!因为法律条款当中使用了一个“应当”的词。“应当”是肯定性的词,是必须的意思。“应当”和“可以”这两个词被运用到法律条款中时,哪个是强制性的哪个是宽限性的,只要不是法律水平低劣到近乎垃圾级别,任何一个法官都会明白。不需要我来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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