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发文标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通知内容各银监局: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 |
发文标题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
通知内容 | 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将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并通过网站公布。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
发布时间 |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
相关法律法规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目 录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收整改、净资产处置、老股金处置等情况,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各项主要监管指标情况(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和考虑清产核资因素后的最近一期季末数据),发起人基本情况、资质、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在本机构贷款情况,不良资产处置合法合规性,政府扶持情况等,是否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转换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新增贷款质量控制目标、资本补充机制、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征集发起人方案,公司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事会下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具体构成,以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发起设立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取消法人资格改制或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设合并为农村商业银行,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承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通过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授权筹建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筹建工作方案、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报告中的委托人应与此一致)、处置净资产等工作;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原股东(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社员)委托授权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董(理)事签名。决议后附上原股东(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和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
另附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总数),发起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主要财务会计指标等),农村商业银行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6.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股份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其附件包括:
(1)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份数、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
(2)企业法人发起人近2年的审计报告(其中拟持股5%以下企业法人发起人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以及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企业法人发起人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
(3)最大十户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及占比等);
(4)自然人发起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股份数、转股和新认购股份以及各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5)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商业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机构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设立后的农村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行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7)发起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主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评级等内容)。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内外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筹建工作小组与其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认定的对象、目的、原则,基准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程序,净资产处置意见,工作安排等。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清产核资报告书应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报告摘要、清产核资依据、逐科目清产核资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风险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呆账准备提取等情况)、各科目清查确认并表结果、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清查明细表等。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依据、逐科目评估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风险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评估增减值、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呆账准备提取等情况)、各科目评估确认并表结果、评估明细表、评估详细说明等。其中,拟合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单家清产核资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于2003年以来存在与政府进行不良资产置换的情况,清产核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对此进行说明。如地方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存在的所有者权益小于股本的缺口以现金形式予以无偿弥补的,清产核资报告的期后事项应对此进行说明。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受理机关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
10.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的相关执业证明。
11.净资产确认书,由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方签字确认。
12.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净资产分配报告。
13.筹建工作小组针对组建工作验收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14.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前两年监管报告。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7.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于清产核资前2年内存在与政府进行不良资产置换的情况,应提交地方政府和筹建工作小组关于不良资产置换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承诺,如以非货币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应提供该资产的权证以及地方政府和筹建工作小组关于置换资产在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前变现的承诺书等材料。如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权益小于股本的,应提交地方政府弥补缺口的现金到账证明,地方政府和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弥补缺口措施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承诺书等材料。
18.拟开办业务范围中如有须经行政许可的业务,须提供有关批复文件,如贷记卡(信用卡)、外汇业务等。
1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材料完备性、监管指标达标情况、组建程序合法合规性、发起人资质及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贷款情况、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真实有效性、净资产处置包括老股金处置情况、各项扶持政策的真实有效性、最近一期监管指标达标情况等出具初审意见,附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验收方法及过程、验收重点、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并附验收小组人员名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作为验收工作的重点内容)。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情况,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考虑清产核资和新募股金因素),章程制定情况,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任职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筹建期内重大变化事项(如注册资本、发起人变化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出资额、出资比例、权益性投资比例、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情况),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企业法人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构,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4.拟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需分类逐人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2)其他材料参照董(理)事长、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和个案审核有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1.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3)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的决议;
(5)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
(6)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的决议;
(7)审议通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
(9)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0)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1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12)审议通过监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13)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分别注明对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12.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见证的意见,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和薪酬、风险管理、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制度。
14.组织结构图。
15.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6.战略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规划包括市场定位、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新增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呆账准备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17.拟开办业务范围中如有须经行政许可的业务,须提供有关批复文件,如贷记卡(贷记卡)、外汇业务等。
18.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批复的复印件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9.如存在政府以非货币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应提供资产变现证明。
20.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2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附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组织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谈话、考试的谈话记录、考试成绩。
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第20项另行报送。
1.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并提交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诚信状况、关联方名册等),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商业银行战略入股的决议、筹建工作小组与其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1.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第20项另行报送。
1.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1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第20项另行报送。
1.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市辖区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1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市辖区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第20项另行报送。
1.1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并提交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诚信状况、关联方名册等),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合作银行战略入股的决议、与筹建工作小组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1.1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第20项另行报送。
1.1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基本情况、资质及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等(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附则。发起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其附件包括:
(1)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主要监管指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
(2)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设立后村镇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行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5)发起人基本情况、企业法人发起人近1年审计报告(其中拟持股5%以下企业法人发起人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审查并在初审意见中反映),以及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企业法人发起人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
(6)发起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主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评级等内容)。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村镇银行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6.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材料完备性、组建程序合法合规性、发起人资质以及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等出具初审意见。
1.1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章程制订情况,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等。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持股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等情况),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持股比例、主要监管指标、近2个会计年度盈利状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法人股东近1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5.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要分类逐人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2)其他材料参照董(理)事长、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和个案审核有关材料。
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关于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关于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3)关于通过有关组织机构议事规则的决议;
(4)关于通过支持“三农”发展的决议;
(5)关于选举董事的决议;
(6)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
(7)关于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8)关于聘任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9)关于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表明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分别注明对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或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创立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股东资格、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见证的意见,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和薪酬、风险管理、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制度。
8.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10.组织结构图。
11.战略发展规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规划包括市场定位、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呆账准备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3.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4.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5.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批复的复印件。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村镇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2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村镇银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
1.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贷款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 、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投资人是否符合投资条件、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筹建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规模、盈利状况、网点布局、目标客户、风险控制、资本管理、拨备覆盖等)、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投资人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关于设立贷款公司及授权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5.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6.投资人近2年监管报告及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投资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主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评级等内容)。投资人为境外商业银行的,应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投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
1.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贷款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章程制订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包括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审验内容;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投资人基本情况(含资产规模、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和验资事项说明;投资人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投资人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5.拟任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所学专业和职称等)。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9.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0.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信贷管理办法及流程、财务管理办法、审计稽核管理办法等。
11.组织结构图。
12.业务发展规划。内容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贷款规模、市场份额。财务发展计划包括收入结构、利润总额。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
13.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批复的复印件。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收整改、净资产处置、老股金处置等情况,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各项主要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和考虑清产核资因素后的最近一期季末数据),发起人基本情况、资质、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在本机构贷款情况,不良资产处置合法合规性,政府扶持情况等,是否符合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转换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新增贷款质量控制目标、资本补充机制、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征集发起人方案,公司治理架构[包括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及具体构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取消法人资格合并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设合并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设立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通过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并委托筹建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筹建工作方案、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或聘任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对净资产进行处置;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原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东(社员)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及相关法律文件。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董事(理事)签名。决议后附上原股东(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和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
另附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股金)总数],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股金)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为原县联合社职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且发起人不再新认购股份(股金)的,可以不上报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并对申报材料涉及认股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6.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 [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联社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等]、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1)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份(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情况;
(2)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的近2年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
(3)最大十户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及占比等);
(4)自然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认购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份(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报送受理机关,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5)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机构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其本身与设立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联社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联社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联社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7)发起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主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等)。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内外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筹建工作小组与其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对象、目的、原则,基准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程序,净资产处置意见,工作安排等。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清产核资报告书应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报告摘要、清产核资依据、逐科目清产核资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五级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呆账准备提取等情况)、各科目清查确认并表结果、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清查明细表等。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依据、逐科目评估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五级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评估增减值、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呆账准备提取等情况)、各科目评估确认并表结果、评估明细表、评估详细说明等。其中,拟合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单家清产核资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10.净资产确认书。
11.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净资产的处置报告。
12.筹建工作小组针对清产核资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非新设合并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不申报第4、8、9、10、11、12条等材料。
由筹建工作小组直接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不报送资产评估有关资料。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的报告。如为新设合并,则应附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验收方法及过程、验收重点、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并附验收小组人员名单)。
1.2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情况,股本结构,股权设置,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考虑清产核资和新募股金因素),章程制定情况,创立大会、董(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任职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筹建期内重大变化事项(如注册资本、发起人变化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社员)资格的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企业法人股东(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社员)权益性投资比例、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情况]、入股股东(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企业法人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社员)经审计的近2年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股东(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4.拟任职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需分类逐人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2)其他材料参照董(理)事长、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和个案审核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1.创立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3)审议通过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选举董(理)事的决议;
(5)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
(6)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决议;
(7)审议通过董(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的决议;
(9)聘任主任、副主任的决议;
(10)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1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12)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13)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决议应由董(理)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12.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社员)代表资格、会议召开程序、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办法。
14.组织结构图。
15.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市场定位、发展战略、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新增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呆账准备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16.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批复的复印件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7.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1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其中,净资产确认书由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方签字确认。
1.2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第17项另行报送。
其中,验资证明中自然人股东(社员)名册、自然人股东(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社员)近2年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报告,附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组织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谈话、考试的谈话记录、考试成绩。
1.2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等预测)、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架构、理事和经理配备、从业人员配备、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入股起点金额、股金总额)、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社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等]、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其附件包括:
(1)农村小企业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
(2)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的近1年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
(3)农民发起人名录。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名录不报送受理机关,受理机关验收时现场审查,在审核报告中反映)。
6.农村小企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农村小企业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的报告。
1.2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认购股金、股权设置、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章程制订情况,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经理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开业条件。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资格的审验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农村小企业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入股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农村小企业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社员名册、农民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存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受理决定机关。
5.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和经理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拟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经理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拟任职务);
(2)其他材料参照董(理)事长、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6.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7.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年龄、学历及所学专业、从事金融工作时间、拟从事岗位等)。
8.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9.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2)审议通过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3)审议通过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
(4)审议通过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6)选举理事长的决议;
(7)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占应到人员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应注明对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社员或代表签名,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监事签名。
10.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11.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批复的复印件。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筹建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
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同城支行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的决议。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分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立异地分支行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等。
2.董事会同意设立异地分支行的决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定位、同业状况、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开业后3年资产负债规模、盈利能力等,总行的风险管控能力、人才储备、业务支持、资本补充等。
4.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异地分支行的经营管理情况。
5.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分支行组织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6.对跨省(区、市)设立异地分支行的须提供银监会同意跨省(区、市)发展的规划。
7.主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评级等内容)。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的报告。
1.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分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8.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9.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批复的复印件。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如异地分行开业,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提供: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初审意见的报告,附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组织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谈话、考试的谈话记录、考试成绩。
1.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分理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分理处筹建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
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分理处内控制度、拟聘任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分理处的决议。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贷款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注:贷款公司分公司筹建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
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分公司内控制度、拟聘任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
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信用社内控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理)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信用社的决议。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注: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筹建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
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分社内控制度、拟聘任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理)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分社的决议。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办事处名称、住所、授权职责范围等。
2.理事会同意设立办事处的决议。
3.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办事处的授权书。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和个案审核相关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住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建为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应提供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的相关文件。
1.3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容。
2.有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市场目标、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系统联网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安全监控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4.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更名的原因、目的等。
2.有权机构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因行政区划变动变更名称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变更住所等原因造成变更名称的,在申请变更住所等变更事项时应同时申请变更名称。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住所的原因、变更前后的详细地址等。
2.有权机构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公告样式。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在新址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住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注一:因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而实际机构位置没有变动的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变更住所的报告书。内容包括变更住所的原因、变更前后的详细地址等。
2.有权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证明。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注二:临时变更住所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临时变更住所的报告。主要说明临时变更住所的原因、临时住所地址及相关情况、计划回迁时间等。
2.公告样式。
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住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5.临时住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6.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注三:临时变更后回迁住所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回迁住所报告。
2.公告样式。
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回迁住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5.回迁住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6.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材料目录参照相应机构的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其他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目录参照相应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2.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社员)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股权的原因、股权变更情况、最近1年经营管理情况等。
2.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3.申请人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拟受让方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5.拟出让方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6.拟受让方最近 2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村镇银行股权拟受让方只须提交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7.拟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拟受让方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拟入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以及有关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拟入股机构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拟入股机构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六是承诺支持拟入股机构加强“三农”服务。(约定:如存在欺骗或隐瞒情形,将被限制投票权或限期转让股份)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内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2.4申请材料目录,同时提交境内金融机构的主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评级等内容)。境内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战略投资协议。
2.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股权的原因、股权变更情况、最近1年经营管理情况等。
2.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3.申请人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该境外金融机构持股金额、持股比例、在董(理)事会或管理层中拥有的席位等情况。
4.境外金融机构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5.拟出让方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6.境外金融机构的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境外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战略投资协议。
7.境外金融机构最近 2年的审计报告。
8.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上述有关外文申请材料均须提供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2.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机构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实施情况。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理)事会关于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决议。
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配股增加注册资本审批
配股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当说明机构基本情况、配股原因、配股金额和资金来源及用途。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理)事会关于配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配股方案。
4.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配股实施情况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法人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名册(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出资额等要素)、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出资额等要素)、自然人股东(按职工自然人和社会自然人区分)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验资事项说明。
3.配股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定向募股增加注册资本审批
定向募股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定向募股原因和资金的用途。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理)事会关于定向募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定向募股方案。
4.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5.募股说明书。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定向募股实施情况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包括定向募股的股东资格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新入股企业法人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出资额、出资比例、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情况),新入股法人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验资事项说明;新入股法人股东有权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书面文件;新入股法人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被投资机构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新入股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的承诺;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审计报告、五项承诺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的审计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构,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
3.定向募股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定向募股中涉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参照向境内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提交申请材料。
2.1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减少注册资本原因、对本机构的影响和准备采取的改善措施。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理)事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股东的有权机构要求减持股份(股金)的决议。
4.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债表(预测)。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说明减少注册资本实施情况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验资报告;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减少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原始凭证复印件、验资事项说明以及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4.发行方案。
5.最近3年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章程说明。
4.章程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存续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关于机构存续分立的决议。
3.机构存续分立实施方案。
4.拟分立双方签订的存续分立协议(草案)。
5.分立前机构的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分立后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预测)。
6.公告样式。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在存续分立获得批复后,新设方按照法人机构设立事项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事项的,另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1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新设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关于机构新设分立的决议。
3.机构新设分立实施方案。
4.拟分立双方签订的新设分立协议(草案)。
5.原法人机构人员安置、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6.分立前机构的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分立后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预测)。
7.公告样式。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9.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在新设分立获得批复后,新设方按照法人机构设立事项另行提交申请材料;原法人机构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事项的,另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1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吸收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吸收合并双方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吸收合并方案。
4.吸收合并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草案)。
5.吸收合并双方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吸收合并后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预测)。
6.解散方人员安置、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7.公告样式。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9.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在吸收合并获得批复后,被吸收合并方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另行提交申请材料;吸收合并方将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按照分支机构开业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事项的,另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1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时筹建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2.1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临时停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恢复营业措施等情况。
2.董(理)事会或有权机构关于临时停业的决议。
3.临时停业期间的业务处理方案,包括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处理办法等。
4.公告样式。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注:临时停业后复业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复业报告。内容包括复业时间及相关情况。
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住所重新装修的,应提供安全消防相关证明材料。
2.1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拟变更的名称,变更的原因、目的。
2.因行政区划变动而变更名称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变更营业场所等原因造成变更名称的,在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等变更事项时应同时申请变更名称。
2.1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拟变更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公告样式。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注一:因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而实际机构位置没有变动的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书。内容包括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因、变更前后的详细地址等。
2.有权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证明。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注二:临时变更营业场所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临时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主要说明临时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因、临时营业场所、计划回迁时间等。
2.公告样式。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住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6.临时住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7.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注三:临时变更后回迁营业场所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回迁住所报告。
2.公告样式。
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回迁住所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5.回迁住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6.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2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机构升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升格原因、业务范围、拟任负责人情况、营运资金拨付及占资本总额比例等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同业竞争状况、业务重点和经营策略、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拟升格机构的主要管理制度和法人机构对拟升格机构业务授权书。
4.法人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升格为信用社或分行、支行的,同时应提交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材料目录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个案审核相关材料。
2.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临时停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恢复营业措施等情况。
2.临时停业期间的业务处理方案,包括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处理办法等。
3.公告样式。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注:临时停业后复业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复业报告。内容包括复业时间及相关情况。
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营业场所重新装修的,应提供安全消防证明相关材料。
对于以上机构变更申请事项,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解散理由。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关于同意机构解散的决议。
3.解散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处理计划及员工安排计划等。
4.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简历和职责。
5.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公告样式。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经批准解散后,清算期间应当向受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清算组成立文件(停止经营活动十五天内报送)。
2.经审计的停止经营活动当日财务报表 (停止经营活动九十天内报送)。
3.金融许可证(停止经营活动当日上缴)。
4.申报债权的公告复印件(停止经营活动六十天内,至少公告三次)。
5.定期报送销户情况明细、贷款情况明细、贷款回收、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等情况报表和报告(按旬报送至清算终止)。
6.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清算终止后十天内报送)。
7.注销登记手续复印件(注销登记后十天内报送)。
8.注销登记公告复印件(注销登记后十天内报送)。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不需要提供存贷款清偿情况,其债权债务仅涉及社内(社员)资金的不需提供第4项。
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破产理由和经营管理情况。
2.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关于同意机构申请破产的决议。
3.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公告样式。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分行、支行、分理处、分公司、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拟终止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主要服务对象及终止理由。
2.有权机构同意机构终止的决议。
3.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机构的审计报告。
4.终止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措施,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5.公告样式。
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机构终止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
2.理事会同意机构终止的决议。
3.终止方案。内容包括财务处理和员工安排等。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3.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自助银行市场退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
2.终止方案。
3.公告样式。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本充足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申请开办和增加外汇业务(结售汇业务除外)的种类。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经营外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2)经营外汇业务的成本和收益预测;
(3)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培训规划;
(4)经营外汇业务的支持系统;
(5)经营外汇业务的实施方案。
3.经营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和从业资格。
4.与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或该外汇业务品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批复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购汇并确定结算代理行后,向决定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确认后方可正式办理外汇业务。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与核心资本的占比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
(2)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
(3)债务募集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债务的对象、规模、时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等);
(4)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
(5)次级定期债务的偿还(包括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
3.股东大会有关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决议。
4.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目标债权人披露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
5.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
6.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7.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意见书中,均应明确规定定期次级债务的定义、管理方式、招募方式、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内容。
4.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发行次级债券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与核心资本的占比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4.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
5.发行章程(格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4]第4号)。
6.公告(格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4]第4号)。
7.募集说明书(格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4]第4号)。
8.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文本。
9.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4.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申请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4.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3)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4)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5)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6)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7)交易员守则;
(8)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9)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5.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6.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7.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敞口量化规则或风险限额授权管理制度。
8.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4.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发行贷记卡(信用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情况、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符合开办信用卡业务基本条件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4.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卡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5.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6.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7.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与使用情况介绍。
8.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9.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10.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11.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12.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省(区、市)、地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品牌贷记卡(信用卡)参照以上申请材料目录,同时提交各法人机构委托省(区、市)、地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品牌贷记卡(信用卡)的协议。法人机构使用统一品牌贷记卡(信用卡),须按以上目录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提交省(区、市)或地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意使用统一品牌的相关文件。
4.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重点突出最近3年年末净资产数额)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4.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5.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6.基金托管部门拟任负责人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负责人和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7.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8.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9.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10.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11.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12.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13.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4.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申办离岸银行业务的主要理由,申办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离岸银行业务的筹备情况,如人员、设备、场所准备情况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
5.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6.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4.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培训规划;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4.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情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的成本、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以上业务申请事项,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对照任职资格相关条件逐项说明,有权机构选举聘任情况,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2.任职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
3.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理)事的决议。
4.董(理)事会选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6.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证明;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个人征信报告。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内容)。
9.个人承诺书(对个人是否存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所列的情形,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任职后依法合规经营等进行承诺)。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董(理)事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对照任职资格相关条件逐项说明情况,有权机构选举聘任情况)。
2.任职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
3.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理)事的决议。
4.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证明;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个人征信报告。
5.个人承诺书(对个人是否存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的情形,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进行承诺)。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注一:董(理)事、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连任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任职报告(连任人目前拥有的任职资格情况,连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并确认其是否符合连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有权机构选举聘任情况)。
2.任职期间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内容)。
3.有权机构选举或聘任决议。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注二: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职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任职报告(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同意代为履职,具体说明代为履职人员目前具备的相应任职资格或对照相应任职资格条件逐项说明情况)。
2.原任职机构对代为履职人员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证明;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个人征信报告。
4.个人承诺书(对个人是否存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所列的情形,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任职后依法合规经营等进行承诺)。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对照任职资格相关条件逐项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2.任职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
3.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证明;
(3)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个人征信报告。
5.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内容)。
6.个人承诺书(对个人是否存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所列的情形,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任职后依法合规经营等进行承诺)。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注: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级调动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任职报告(具体说明拟任人目前拥有的任职资格情况,其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并确认其拟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与其目前拥有的任职资格条件相同)。
2.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内容)。
3.个人承诺书(对个人是否存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所列的情形,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任职后依法合规经营等进行承诺)。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以上任职资格申请事项,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初审意见报告以及决定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任职资格谈话记录、考试成绩。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
1.格式使用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基本信息依照客户端程序预设的内容填写。
2.机构申请书扫描件电子文档。如有整改的,提供整改报告扫描件电子文档。
3.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提供受理机构初审意见报告的扫描件电子文档。如有整改的,提供初审意见补充报告扫描件电子文档。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另两份可为复印件),提交决定机关的为原件。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一般应两面印制,并装订成册。如原件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5.申请书的主送机关为决定机关,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
注:报告材料应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纸质材料,格式要求参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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