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婚姻法》确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但这四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判断婚姻无效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 |
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婚姻法》确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但这四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判断婚姻无效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超出无效婚姻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已转变为有效婚姻。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婚姻无效时,以达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都不能按无效婚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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