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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后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127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8-05 15:15:07
导读:公司名称变更后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吗?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也有类似规定。公司的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后,如果公司的股东、经...

公司名称变更后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也有类似规定。公司的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后,如果公司的股东、经营性质未改变,变更前的公司与变更后的公为同一民事主体。当公司的名称被变更后,变更前的名称即不存在,变更后的公司不可能与变更名称前的公司就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约定。原公司变更名称前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当然包括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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