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程序公正作为各国司法程序上的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对程序公正性的审查。 程序公正作为各国司法程序上的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所谓程序公正指:(1)司法公正。主要是法庭的组成必须公正。法庭成员不得与其审理的案件有任何利益联系,并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偏见或有所偏袒... |
程序公正作为各国司法程序上的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对程序公正性的审查。
程序公正作为各国司法程序上的基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所谓程序公正指:(1)司法公正。主要是法庭的组成必须公正。法庭成员不得与其审理的案件有任何利益联系,并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偏见或有所偏袒。(2)平权诉讼。当事人有获得公正听审的权利,包括得到关于诉讼事项的适当通知、平等地出庭应诉,平等地向法庭提出和反驳证据及进行申辩等等。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范法》第12、18条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纽约公约》也规定一国法院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受裁决援用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的仲裁裁决。当一仲裁裁决做出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何法院提出了有关仲裁裁决违法的抗辩,各国法律均允许法院以该裁决进行审查,尽管各国法律规定可审查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要求仲裁裁决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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