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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的猥亵主体的分析

 2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百科  发布时间:2015-08-05 16:26:20
导读:妇女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一般认为可以。首先,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一方面,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另一方面,妇女也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伤害其性的羞耻心,侵害其性的自己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妇女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

妇女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一般认为可以。首先,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一方面,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另一方面,妇女也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伤害其性的羞耻心,侵害其性的自己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妇女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这是由猥亵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最后,刑法并没有将犯罪主体限定在男子。

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

对此应分情形来回答。首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目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对此应当没有疑问。基于同样的理由,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次,对于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特别要指出的是,将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分为是否公然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公然为前提。换言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强奸妻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而这一限制条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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