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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强奸,男子杀强奸犯被判无期徒刑

 9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新闻  发布时间:2015-08-07 16:17:49
导读:一名男子目睹妻子遭人强暴,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投案后,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网易新闻客户端邀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郝亚超律师、韩立红律师做客直播间解读相关法律问题。郝亚超律师认为,杀人者用刀乱砍施暴者的行为确属司法实践中的“激情杀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激情杀人的情节时,量刑时通常都会从轻或减轻考虑...

一名男子目睹妻子遭人强暴,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投案后,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网易新闻客户端邀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郝亚超律师、韩立红律师做客直播间解读相关法律问题。郝亚超律师认为,杀人者用刀乱砍施暴者的行为确属司法实践中的“激情杀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激情杀人的情节时,量刑时通常都会从轻或减轻考虑 。韩立红律师认为,杀人者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认为判决结果“量刑有些重”。以下为直播实录:

主持人:两位律师,很多网友在评论里都表示出对这位杀人者的同情,他们觉得这种情况算正当防卫,你们怎么看?

韩立红:这种情况不能算是正当防卫,但面对这个判决结果我也觉得量刑有些重。

主持人:量刑有些重?您能具体解释一下您的观点吗?

韩立红:在中国有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之说,本案被告人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上前制止施暴人的时报行为并与之发生扭打,且用菜刀砍死了施暴者。从案情介绍来看,施暴者在与被告人扭打时,已经停止了对其妻子的施暴行为,此时被告人应及时报案,将施暴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应采取自己剥夺他人的生命的方式来处理此事。

韩立红:从案情介绍来看,施暴者手中并无凶器,双方的扭打并不会致使被告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此时被告人不应再用菜刀砍向施暴者。

韩立红:案情介绍中有提到:被告人的工友有听到施暴者有求饶的行为。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的闯入已经制止了施暴者的施暴行为。

韩立红:法律在保护被害者、惩治犯罪的同时,也应依法保护本案中施暴者的生命权。

主持人:也就是说,施暴者已经停止了侵害,所以杀人者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可以这样理解吗?

韩立红:对,施暴者的侵害行为停止后,正当防卫的情景已经不存在。

主持人:那么我们再请郝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上给我们解释一下吧。

郝亚超:为严谨起见,我把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贴在这里: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郝亚超:在司法实践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无过当防卫”的适用。根据这第三款,这几类“正在进行”的暴力伤害,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也就是说,对这几类暴力伤害,如何反抗,都是正当的。但如何界定“正在进行”,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关键。

郝亚超:是的。是这样。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同时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适用第三款。对是否是“正当防卫”,以及“无过当防卫”,适用的前提很严格。在一些不法侵害中,由于情绪的激动,往往会在施暴行为停止后仍进行施暴,这不属于正当防卫。

主持人:除了“正当防卫”之外,很多网友提到“激情杀人”这个概念,我们想先请两位老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个概念。

郝亚超:“激情杀人”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网友们提到的,是指被害人(强奸者)有过错,导致防卫者(杀人者)不得已杀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认为被害人(强奸者)有过错在先,会对被告人(杀人者)减轻量刑。

韩立红:激情杀人在中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会予以考虑。以此案为例,被告人遇到施暴者正在对自己的妻子施暴,可以说是怒从心中起。在制止了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后,其用刀乱砍施暴者的行为确属司法实践中的“激情杀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激情杀人的情节时,量刑时通常都会从轻或减轻考虑 。

郝亚超:从情理上讲,本案中杀人者的情况确实令人同情。《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比如先实施了强奸),规定了减轻量刑。

主持人:新闻稿里是这样写的:“温州中院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所以这其实就是出现激情杀人情节时的减轻量刑,是这样吗?

郝亚超:是的。

郝亚超:从人情上讲,本案中,确实会有一部分认为,受害人被杀死“死有余辜”,杀人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法律考虑的是均衡保护各方利益,所以要严格限制“无过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

韩立红:从新闻稿的描述来看,法院仅是从施暴者的过错方来考虑对被告人的量刑,并未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激情部分。 韩立红:在我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中,一对父子将长期与配偶(母亲)通奸的男性杀死,最后儿子被判缓刑,丈夫被判了七年。法院就考虑到一是通奸者与其妻子长期通奸,且在同村将这种行为近乎公开化,对父子是一种精神上、人格上的侮辱。估量刑时给与了减轻处罚。

主持人:感谢韩律师所分享的案例,非常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请问郝律师,对于“正当防卫”,有没有什么争议较大的案例可以分享给网友。

郝亚超:韩立红律师的案件中,如果没有“通奸”的情节,单纯的故意杀人,是要判死刑的。而该案只判七年,是很轻的了。当然,这也跟韩立红律师的辩护水平高有关系。对正当防卫,争议最大的就是夏俊峰案了。

郝亚超: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夏俊峰案,一审律师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律师认为是防卫过当;在死刑复核阶段,陈友西律师认为“正当防卫的事实不能排除”。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到争议之大。

主持人:“激情杀人”和“正当防卫”,有时候界限会并不清晰,是这样吗?

郝亚超:是的。这最能体现律师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和辩护能力。 在法律概念上,容易有几类争议。1、是否是正当防卫?如果是正当防卫,不必负刑事责任,尤其是在几类暴力行凶案件中,只要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都不必负刑事责任;2、是防卫过当,还是不存在防卫情形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如果是防卫过当,就是网友理解的“激情杀人”,可以减轻量刑,如果不是“防卫过当”,那一般会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韩立红:我认为“激情杀人”和“正当防卫”还是比较容易分清楚的,夏俊峰的几个律师对案件有不同的认识,我认为可能与辩护策略不同有关系。像本案就属于典型的激愤杀人,而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主持人:如果咱们今天谈到的这个案子由两位律师代理,两位在辩护思路上有什么想法?

韩立红:如果是我做被告的辩护律师,我会在“夺妻之恨”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减轻处罚的结果。在本案中如果过于偏重防卫过当的辩护,必定会在激情杀人方面有较大的损失,而防卫过当不成立,激情杀人也得不到充分的辩护,其结果可能对被告人并不是最有利的 。

用户“伊布拉稀夫司机”:我想问如果他老公打不过被害者的时候,随手拿起桌上的烟灰缸砸死对方,而不是去厨房拿菜刀,这该怎么定罪?

韩立红:如果是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在扭打过程中就势拿起了烟灰缸砸死了施暴者,这个可以按正当防卫进行辩护。

郝亚超:对这位网友认为“随手拿烟灰缸砸死对方”,如果当时施暴行为还在继续,一下子砸死了对方,这属于“无过当防卫”的情形,无罪。关键不在于是烟灰缸还是菜刀,如果当时施暴时身边只有菜刀,一刀砍下去就砍死了,我认为也是“无过当防卫”。

郝亚超:因为网友的提问是“她老公打不过强奸犯时拿烟灰缸砸过去”,这里面暗含的概念是强奸犯仍在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

韩立红:本案中: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张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是犯罪中止状态。此时田某再用菜刀砍施暴者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明显属于激愤杀人。

韩立红:张某处于犯罪中止状态时,无论田某用何物击打张某,其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郝亚超:对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来说,掌握的比较严苛。一般而言,认定是“正当防卫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判决比例很少。作为辩护律师,我其实对这一个司法实践有点意见。

郝亚超:韩立红律师分析的对。我的回复还是在回答刚才网友的问题“打不过强奸犯”这一假设里暗含的前提“暴力正在进行中”,此时,不管是烟灰缸还是菜刀,都应认定成是正当防卫。

韩立红:如果张某犯罪中止后,主动与田某扭打,田某在扭打的过程中因力不敌张,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用随手抄到的物品砍向张某,制止张某的犯罪行为,此情景可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考虑。

郝亚超:根据我的经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认定为“正当防卫”,大概法官有这样一种逻辑:如果认定成是正当防卫,则容易放纵犯罪、放纵“以暴制暴”的倾向,所以,在一些法律人认为确定是“正当防卫”的案件中,法官往往也会做出有罪判决。

韩立红:大家一定要注意,正当防卫的界限应当尽量把控在能够制止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犯罪行为人已停止犯罪行为,其防卫行为也应立即终止。

韩立红:在这个新闻稿里,张某与田某是因为何故扭打在一起的交代的并不清楚,不知道是哪一方先动手与对方扭打在一起的,所以有一些问题并不容易在这里做出比较清晰的判断。

郝亚超:我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上,输入“防卫过当”关键词,查阅了第一页的十个判决书(或裁定书),有一个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是采信了“是防卫”,六个没有采信辩护律师的“正当防卫”意见,另外三个,是否是正当防卫不是主要辩论焦点。这十个里面,没有一个被认定成“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郝亚超:郝律师,网友有这么一个问题:“我知道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但正当防卫如何证明?需要提供什么作为证据?”我个人也有这样的疑问,比如说在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例中,从实务角度来说,在证据上厘清是否“正当防卫”是不是也比较大?

郝亚超:这个网友关于“正当防卫如何证明”的问题,确实是关键。 所以,这里最考验律师的功力。比如在夏俊峰案中,很多人将夏俊峰被没收烧烤摊作为一个辩论焦点,但是陈有西在辩护词中,关键紧紧围绕“屋内八分钟发生了什么”来进行辩护,从伤口的方向、口供、笔录中来分析这八分钟内对夏俊峰有利的证据,我认为这是抓住了重点。

郝亚超:“正当防卫的证明”,一是靠伤情鉴定的分析,比如夏俊峰案中,陈有西律师不断强调“刀口的方向”,来证明夏俊峰刺向城管的刀,是从下向上刺的,证明夏俊峰当时是被“压制”的状态,这就是在寻找正当防卫的证据。

韩立红:例如前面有网友提问:“田某用烟灰缸将张某砸死,是否可算正当防卫?”在此我可以举例给大家说明:如果是烟灰缸一下砸至张某的后脑脑干处致使张某死亡,可以考虑正当防卫。如果是烟灰缸已经将张某砸晕,或张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而田某处于激愤状态,仍用烟灰缸不停砸向张某致其死亡,此行为就属于激愤杀人。

韩立红:法律规定的自首除主动投案外,还应如实陈述案情,接受法律的审判,认罪悔罪。如果仅仅是投案,在陈述案情方面趋利避害,不实事求是,也不能被认定是自首。法律规定:自首能够成立的情况下,量刑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持人:这个案件有一个细节,杀人者是在杀人9年之后自首的,这会影响对自首情节的判定吗?

韩立红:不会影响。举例说明:某人犯罪后被公安机关传讯询问,在派出所时脱逃,若干时间后主动投案自首的,如符合自首的几个条件,仍可按自首认定。

韩立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主持人:从郝律师的论述,我有个个人的感触,“正当防卫的证明”是一个技术性很高的话题,远远不是我们和网友看几个新闻稿就能轻易评论的事情。

郝亚超:我觉得网易的网友,素质都很高,所以我就直接贴法条了。感兴趣的网友可以通过法条来自己阅读一下。刑法其实很有趣。刑法有很严谨的逻辑。

郝亚超:律师的功力,恰恰就体现在这里。在这种行凶案件中,是对事实的分析,往往需要人体力学、法医学、常识、以及对细节的分析。需要做很多工作。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凶杀现场不复存在,行凶的现场也没有旁人证明,完全是从蛛丝马迹中逐步分析。

郝亚超:无论如何,希望网友们从这个案件中得到一些有益的提示。那就是,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要控制住情绪和怒气,充分了解法律对被害人、被告人的均衡保护原则,不要放纵自己的怒气。但是当然,这很不容易。

主持人:两位律师,关于量刑还有一个点,代理律师说,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这是不是会影响到量刑?

韩立红:会有一点影响,但不应该很大。尤其是在本案当中,我认为附带民事赔偿的到位与否不应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郝亚超:民事赔偿会影响刑事量刑。如果民事赔偿足够,会影响一些。不过确实如韩立红律师所言,在这种涉及生命的案件中,影响不会很大。

主持人:这是与中国文化传统有关吗?也就是说,因为家属普遍都希望杀人偿命?

郝亚超:我认为与中国传统文化有些关联。中国文化传统里,缺少“宽恕”的概念。这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废除死刑的争论上。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韩立红:准确的说,中国的民俗中缺少宽恕的概念。

郝亚超:啊?韩律师跟我的观点很一致,看来这是普遍共识。

主持人:韩律师纠正了“传统文化”这个用法,改用了“民俗”,能具体解释一下原因吗?

韩立红:如果说传统文化那么还包括着佛教、道教等一系列宗教文化,在这些宗教文化中并没有民众意义上的以命抵命的概念。

主持人:我们现在也从聊天室看到,很多网友对这位杀人男子是有一种同情在里面的,从我们网易新闻客户端的投票调查来看,同情者是占压倒性多数的,有人认为死者是死有余辜。想请问两位律师,法庭在判决的时候,是否要考虑民意因素?

韩立红:我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我反对法律被民意和媒体所裹胁。

郝亚超:韩律师分析的对。因为故意杀人,一般是死刑或死缓。本案是无期嘛。

郝亚超:网友们的同情,我很理解,实际上我也觉得判决无期从情感上来讲“确实代价太大”,但是这是法律对秩序的维护。否则,一个人去施暴,但是被人发现,就停止了,这时候他对其他人的生命已经没有威胁,这时候如果仍然允许别人对他进行“激情报复”,那么法律的秩序就无法保证了。

韩立红:我同意郝律师的意见。

用户“wvjfu”:法律的最终精神和目的,应该是什么?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种判决又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冲击?南京老太的审判结果就是前车之鉴。

郝亚超:南京老太的审判,其实,有一次南京一位官员进行了澄清,因为彭宇承认是他撞到了老太太,对这个案件,我因为一直没有看到案卷,所以不敢妄言,但我相信那个官员的讲话也是有根据的。只是因为该案已经调解结案,法官未予公开,导致民众一直有误解。

主持人:郝律师在这里为我们分享了一个关于彭宇案的重要细节

郝亚超:法律的存在,是对秩序的维护。“以暴制暴”是非理性、非法律的,如果允许一个“以暴制暴”,就有更多的“以暴制暴”,长久以后,所有人的秩序都得不到保证。

郝亚超:我刚才讲到的一点,我愿意重复一下:无论如何,希望网友们从这个案件中得到一些有益的提示。那就是,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要控制住情绪和怒气,充分了解法律对被害人、被告人的均衡保护原则,不要放纵自己的怒气。但是当然,这很不容易。

主持人:感谢郝律师再次重复这段话,我们也希望借助这种探讨,能够让网友们更多地了解法律,来一同助力法治社会。

郝亚超:我愿意跟网友们分享我的一件糗事:一次在中关村买电脑被骗了,各位可能会了解那种中关村鼎好大厦里的骗局,你买A电脑,他在单子上给你写B电脑(便宜的),我很生气,跟他理论,他各种流氓嘴脸,我当时也很想一把将烟灰缸砸过去,但还是忍住了。很多时候,要顾及一下法律的存在,脑子里有根弦。

主持人:好奇地想知道,那最后这件事情是怎么解决的呀?

郝亚超:哦,我那个中关村买电脑的事,后来就是认赔。他只退给我70%,我也没时间去打官司,其实当时很想做一个诉讼,提醒公众注意中关村的骗局,只是太忙了,作罢。

郝亚超:人要记住一点:不要跟流氓计较。就像我同事有句话:从来不跟比自己素质差的人生气,他都比自己素质差了,值得生什么气。

主持人:郝律师举的例子真是很贴地气感触也很实在,很多事情想想也确实如此

韩立红:举一个例子来讲,如张三欠李四的钱始终不还,李四为了讨债将张三拘禁在某处,逼迫张三向家里人要钱还债。此时李四的行为限制了人身自由,如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则李四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这就是以一个非法行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典型事例。所以郝律师说的法律的秩序是需要靠法律维护的,而不能以“暴”制“暴”。

主持人:韩律师给我们举了一个很生动的例子,我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相信法律能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那么以“暴”制“暴”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少

韩立红:本案中田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网友们在对田某的量刑上表示出了极大的不满,这一点我可以理解。仅从新闻稿的描述看,法官在对田某量刑时应该可以考虑进一步从轻。但我认为这个案子出现了目前的量刑结果,可能与律师辩护的侧重点有关。

主持人:我个人也有点感触:如果有更多优秀律师涌现出来,通过一个个司法个案,相信也能让大家更信赖律师群体,对中国法治更有信心。

郝亚超:遇到行凶、暴力等行为,一旦制止了对方的不法侵害,就要助手。这需要极大的理性和判断能力,非常不容易,我们今天这样的讨论,其实就是对每个人理性和判断能力的一种提示、一种修炼。

要记住法律的存在,每个人受到委屈、欺负,当然很希望亲自动手实现正义、亲自出气,但是往往会过限,此时要想到,有法律的惩处,我们不要做过头。

主持人:两位律师还有什么观点没有表达完整吗?

韩立红: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到要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作为法律人我们为此要做的努力还很多。

郝亚超:是的,法律的进步需要个案来推动。本案中,我相信如果法官的说理更充分一些,比如像前一段出现的“最伟大判决”对一个盗窃银行提款机案件的判决那样,可能会对公众有更好的说服力,更能体现司法官员对公正的彰显。

郝亚超:我感谢每个参与的网友,他们对本案的关注,是非常有意义的思考,刚才看了刘瑜的一句话“政治冷漠也是一种态度,你的态度就是冷漠”,对这种案子,我们不能冷漠,关注每个个案,也是提升自己法律素养、人生逻辑的一种有益态度。

郝亚超:当然也感谢网易组织这种探讨,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梳理对法律的不理解、不信任,提倡法律理性,以及对法律理性的深入思考,善莫大焉。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律师!我们今天这次讨论的初衷是想让网友更多地了解法律,两位律师在这里为我们普法,相信会帮助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会让我们法治社会的基石更加牢固。

郝亚超:你说的真好,“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我们要对错误的判决进行挑战,对正确的判决进行梳理,这是媒体最重要的意义和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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