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2001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2001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lO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01年12月29日修正)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痛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城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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