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社会原因在现实生活中,证人为什么不愿作证,害怕作证,甚至逃避作证?证人作证后为什么往往会受到报复?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无疑就包含着暴力取证罪的原因之一。 首先从社会历史原因来分析这一原因。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出于自我保护,依法向司法机关控告并提供证据,人们往往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原告起诉也基... |
社会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证人为什么不愿作证,害怕作证,甚至逃避作证?证人作证后为什么往往会受到报复?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无疑就包含着暴力取证罪的原因之一。 首先从社会历史原因来分析这一原因。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出于自我保护,依法向司法机关控告并提供证据,人们往往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原告起诉也基本如此。至于鉴定人、勘验人鉴定、勘验并作出结论,基本上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惟独证人,法律虽然规定其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这在有些行为人看来,证人可以出面作证,也可以不出面作证。尤其是那些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而一旦证言对一方不利,他们从感情上就无法接受证人的行为,认为自己无端地受了证人的伤害,容易对证人产生仇视情绪,进而采取打击报复行为。 再加上中国传统上素有厌讼、耻讼的心理,也是证人不愿作证与证人作证后会受到报复的原因。 其次就个体原因而言,也是各种各样的。有的证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愿作证;有的证人则是因路费、误工费得不到补偿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则是因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是熟人关系,碍于面子而不愿作证等等。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就成为追求打击犯罪和破案效率的障碍,为了排除这种障碍,暴力取证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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