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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立案的暴力取证行为

 2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百科  发布时间:2015-08-13 15:25:58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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