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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非法行医,多次警告不知悔改,被判非法行医罪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黄河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08-14 10:30:09
导读:一名乡村医生原本应该按规定做好本职工作,而郭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只有一个乡村医师证的情况下,却超范围行医。14日,记者从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获悉,郭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女子郭某,是一名乡村医生,从2010年9月开始,郭某在大同市新荣区一门面房...

一名乡村医生原本应该按规定做好本职工作,而郭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只有一个乡村医师证的情况下,却超范围行医。14日,记者从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获悉,郭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女子郭某,是一名乡村医生,从2010年9月开始,郭某在大同市新荣区一门面房内行医。郭某在门口挂上了一个“妇科门诊”的牌子,工作人员也只有她一个人。在该门诊中,郭某主要从事的业务就是给病人输液、打针、卖西药。其中,输液的价格是20—30元,打针的价格是一次三四元,药品则是郭某从大同市一家医药公司购进的。

  郭某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只有一个乡村医师证,而这个证是不能在大同市新荣区行医的。郭某自己知道这个情况,可是她并没有当回事,而且郭某的门诊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从郭某开诊所以来,卫生部门基本每年检查一次,也进行过警告。第一次检查后要求郭某关门,郭某还想继续挣钱,就继续开着。就这样,诊所从2010年9月份,一直开到2014年4月份。至于卫生部门对郭某的处罚,刚开始郭某还去交罚款,后来,郭某连罚款也不交了。

  法院认为,郭某作为一名乡村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超范围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郭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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