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来说,仲裁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理想方式,这是仲裁自身的以下特点所决定的: 一、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扬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调解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消费争议双方... |
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生产者来说,仲裁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理想方式,这是仲裁自身的以下特点所决定的:
一、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扬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调解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消费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时,往往疆持不下,很难协调,而打官司一审、二审,花钱多、时间长。有许多消费争议是生产者责任引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但缺少证据。经仲裁裁决后,销售者以裁决书为依据行使追偿权就顺利多了,因为裁决书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举证。
二、不公开性。消费争议的一方是经营者,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能穷尽一切手段,如找消协、登报纸、上电视、堵大门、进法院等等,经营者最忌讳的就是商业信誉受损,有时候不得不迁就消费者,有理也要让三分。仲裁与诉讼不同的是,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仲裁恰恰相反,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消费争议仲裁的全过程,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无权旁听或采访,这就很好地保护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
三、专业性。消费争议往往集中在汽车、商品房、家庭装修、保险、通讯、旅游、洗染、餐饮等与老百姓生活有密切联系的领域,这些的纠纷处理,涉及到一定的专业性。仲裁员是来自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时,不同类型的纠纷可选择有相应知识的仲裁员处理,由专家断案,公正及时,令人信服。
四、快捷性。一般的消费纠纷,事实比较清楚,双方都想找一个省时省力省钱的方式尽快解脱出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及选定仲裁员,可协议提前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讲究效率,扬州仲裁委员会当场处理、即时履行的消费纠纷不在少数。
五、和解调解性。有的消费争议本来是很容易处理的,但由于一方言语或行为的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骑虎难下了。仲裁注重和解调解,是处理消费争议的润滑剂,在仲裁庭没有高低贵践之分,大家在友好的气氛下摆事实、讲道理,分事非、定责任,大多数消费纠纷均能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关键词: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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