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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160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8-25 10:15:05
导读:杜聿明 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1959年12月4日,杜聿明作为第一批特赦战犯,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溥仪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1959年12月4日接到毛泽东的特赦令并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一年后,他的弟弟溥杰也获得了特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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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的四类罪犯类型不予特赦范围历史上的七次特赦曾被特赦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令(1959-197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1 “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 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 “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不予特赦范围:

重特大贪污犯罪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称可防贪官服刑过短

这意味着,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为何增加上述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加“重特大贪污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规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贪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人数不多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并不多,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等等,刑罚都是死缓。

对此,此前一些评论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历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第二次(1960年11月28日

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

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196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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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

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

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6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曾被特赦人员名单: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这7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特赦后,他们大多进入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进行历史研究和史料撰写。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杜聿明

 杜聿明 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1959年12月4日,杜聿明作为第一批特赦战犯,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溥仪

溥仪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1959年12月4日接到毛泽东的特赦令并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一年后,他的弟弟溥杰也获得了特赦。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王耀武

王耀武 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特赦后,王耀武被安排为全国政协文史专员。1964年冬,被特邀为全国政协委员。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宋希濂

宋希濂 宋希濂被称为“鹰犬将军”,历任国民革命军第七十一军军长等职。特赦后,宋希濂任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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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耀湘

廖耀湘 蒋介石“五大王牌军”之一第六军军长。1961年特赦,后被聘任为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专员,为全国的文史研究提供了许多宝贵资料。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黄维

黄维 国民党第十二兵团中将司令,1975年最高法颁布了对全体战犯的特赦令。特赦之后,黄维被安排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工作。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文强

文强 “军统局”北方区区长。1975年3月,劳改26年的文强获得特赦出狱,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担任专职委员。

我国拟特赦四类罪犯 哪4类人可以获得特赦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是什么 特赦人员名单

王友直 

王友直 国民党在西安的最后一任市长,1960年获特赦。后任陕西省政协常委、民革中央监察委员、民革中央团结委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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