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杜聿明 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1959年12月4日,杜聿明作为第一批特赦战犯,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溥仪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1959年12月4日接到毛泽东的特赦令并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一年后,他的弟弟溥杰也获得了特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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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的四类罪犯类型|不予特赦范围|历史上的七次特赦|曾被特赦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令(1959-197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1 “参加过抗日战争”突出纪念抗战胜利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国家决定对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人数已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2 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等作出过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储槐植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3 “年满七十五周岁”体现中华传统美德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重特大贪污犯罪拟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称可防贪官服刑过短
这意味着,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为何增加上述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加“重特大贪污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规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贪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人数不多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并不多,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等等,刑罚都是死缓。
对此,此前一些评论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第一次(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包括溥仪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第二次(1960年11月28日)
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
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1963年4月9日)
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
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
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1966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
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这7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特赦后,他们大多进入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进行历史研究和史料撰写。
杜聿明
杜聿明 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1959年12月4日,杜聿明作为第一批特赦战犯,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
溥仪
溥仪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1959年12月4日接到毛泽东的特赦令并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一年后,他的弟弟溥杰也获得了特赦。
王耀武
王耀武 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特赦后,王耀武被安排为全国政协文史专员。1964年冬,被特邀为全国政协委员。
宋希濂
宋希濂 宋希濂被称为“鹰犬将军”,历任国民革命军第七十一军军长等职。特赦后,宋希濂任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委员。
廖耀湘
廖耀湘 蒋介石“五大王牌军”之一第六军军长。1961年特赦,后被聘任为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专员,为全国的文史研究提供了许多宝贵资料。
黄维
黄维 国民党第十二兵团中将司令,1975年最高法颁布了对全体战犯的特赦令。特赦之后,黄维被安排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工作。
文强
文强 “军统局”北方区区长。1975年3月,劳改26年的文强获得特赦出狱,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担任专职委员。
王友直
王友直 国民党在西安的最后一任市长,1960年获特赦。后任陕西省政协常委、民革中央监察委员、民革中央团结委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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