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特赦对象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自决定施行...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特赦对象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实施。
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第三类,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第四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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