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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自治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5务川自治县行政执追究办法

 1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8-29 9:52:19
导读: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文号务府办发〔2015〕19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8日发布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法律法规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务川自治县行政执法过错责...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文号
务府办发〔2015〕19号 
发布时间2015年3月8日
发布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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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务川自治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县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行政执法依据错误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人员)承担。

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责令辞去职务;

(五)免职;

(六)辞退。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不再适合继续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一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或者因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作出决定。

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作出决定;涉嫌违反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权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监察建议。

有关国家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或者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以及处理查办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阅、复制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说明情况。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或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不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及提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经调查及认定,责任追究机关决定对被调查单位、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调查认定的事实、责任追究种类及依据、决定机关、生效时间、责任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基本事项,送达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任人员,并对提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  责任人员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申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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