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经济类 > 知识产权 > 正文

法律知识

2015年关于个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解释

 26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06 17:00:50
导读: 个人作品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是,实践中就如何界定作者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一幅作品之所以成功,除了用光、拍摄角度等因素外,最关键的就在于抓住拍摄对象的神情、动作变化的瞬间和事件发生的刹那按动快门...

  个人作品指创作主体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是,实践中就如何界定作者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一幅作品之所以成功,除了用光、拍摄角度等因素外,最关键的就在于抓住拍摄对象的神情、动作变化的瞬间和事件发生的刹那按动快门,锁住精彩场面。因此,准确抓住这个变化瞬间按动快门的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动快门的瞬间固然重要,但整个图像构思,对被摄对象品格、素质、神采、特征的理解和把握,拍摄角度、用光、暗房技术等等都是完成一副作品必不可少的环节。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把按动快门作为确定作品作者的标准,以风景摄影为例,作品的成功主要是整体创意、理解被摄景物、图像设置、构思角度和合理用光,确定能否成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主要看其是否提供了创作性劳动,是否对作品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还有一个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如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则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就是说,法人、非法人单位本身不能是摄影作品的作者,但是可以“视为”作者,即按法律推定享有作者享有的对作品的权利。

  此外,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摄影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照片,凡有底片者以底片为原作品;凡没有底片而直接摄于感光印相纸上的,印相纸的正片为原作品,其余为复制品。如无相反证明,则底片或印相纸的正片的合法持有人对摄影作品行使著作权。而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对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摄影作品原件的权利,同时所有人还享有摄影作品的展览权


关键词:著作权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