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对此已经做了回答“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 |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对此已经做了回答“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所以,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转让的,所得的收入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只能针对所转让股权增值的部分主张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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