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肯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 |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肯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的权利,但对于如何行使、如何保护这种探望,法律仍然缺乏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为保障探望权的正常行使,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就小孩的探视权协商一致,说服那些想阻止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当事人,让他们主动、自觉履行协助义务,真正站在子女的立场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子女抚养、探望权争执不下,在判决的时候也尽量将探视权规定的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日后因为探视权问题产生新的纠纷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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