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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著作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9-09 17:44:00
导读:多重著作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著作权及的权利类型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在1991年实施的《》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并不详细,而新《著作权法》则规定了17种权利类型。因此,基于法律的规定,多种著作权的现象由此而产生。 2、作品的本质决定其需要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多种邻接权。...

多重著作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著作权及的权利类型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在1991年实施的《》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并不详细,而新《著作权法》则规定了17种权利类型。因此,基于法律的规定,多种著作权的现象由此而产生。

  2、作品的本质决定其需要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多种邻接权。其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作品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商品;作品的创作过程是劳动过程,作品的传播过程能够实际上是作者及其他主体向社会提供其劳动成果的过程。如果作者创作的作品不能得到回报,必然影响其进行继续创作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利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其二,作品是作者表达自己的思想的重要方式。虽然作者可以在业余进行创作,其作品可以不发表、自己欣赏,但多数作者仍然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作者需要向社会传播其作品。

  3、社会需要作品传播形式的多样化。一件作品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完全以完成后的表达形式用于社会传播。社会对作品的传播方式有多种需求。影视、舞台表演、出版书籍、制作节目等方式,可以满足社会的不同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为此,作品需要不断演绎、发展。

  4、就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同一作品可以有多种演绎形式。不同的演绎方式需要不同的能力,而原创作者不一定具备这些能力。如作词作曲家并不一定具备演唱者的能力,小说的作者不一定懂电影编导,而作品的传播需要这些演绎形式;从另一方面来看,《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这与《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思想不同,因此,对作品的演绎作出再创作劳动的主体,法律给予充分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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