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虽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故意的前提下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所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 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 |
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虽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故意的前提下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所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 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