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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犯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如何审查与判定

 49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新闻  发布时间:2015-09-16 10:59:11
导读: 对刑案嫌犯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绝大多数发生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关注并做出处理。嫌犯本人和其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办案机关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费用由嫌疑人一方承担。检察机关会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对嫌犯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呢?北京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

嫌疑犯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如何审查与判定

 

对刑案嫌犯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绝大多数发生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关注并做出处理。嫌犯本人和其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办案机关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费用由嫌疑人一方承担。


检察机关会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对嫌犯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呢?北京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位鲁刚告诉记者,一是公安机关做了鉴定,检察官发现有问题,可能重新去做。二是公安做了鉴定,显示嫌疑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检察官在审查中也没发现问题,但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有家族精神病史,或者提出嫌疑人曾患过精神病,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而这些在已做出的精神病鉴定中没有反映出来,检察官就有可能再做一次鉴定。三是公安机关没做鉴定,检察官讯问时发现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当然有些人可能是装病,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的话,就做一个。


位鲁刚告诉记者,面对一份甚至多份鉴定意见,公诉人最核心的工作,就是结合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全面综合审查认定嫌犯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第一步先做程序事项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核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具有资质。“以前偶尔会有资质不够格问题,现在基本没有了。”位鲁刚说。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检察员、命案科科长李松义,在十多年前经办了一起案件,从中发现了鉴定程序上的瑕疵。他也说,这种情况现在很罕见了。


李松义介绍,那起案件嫌疑人姓郭,涉嫌在通州杀了人。被公安抓获之后,郭某不承认自己杀人,呈现了一些疑似精神病的状况。公安机关申请司法鉴定后,显示郭某无刑事责任能力,郭某接着被送到了医院强制治疗。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论强烈不满,公安机关慎重起见再次申请由另外一家机构做司法鉴定。这次鉴定结论显示郭某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移送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后,承办人李松义对司法鉴定结论首先进行了程序合法性审查。李松义发现,有一位专家参与了这两次鉴定。“这不符合规定。对同一个人做两次鉴定,两个鉴定组成员不能有所重合。”检察官于是委托了第三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三份鉴定结论以及全案其他证据进行充分的实体审查后,检察官李松义认为,郭某故意杀人罪成立,依法应处死刑。经过法院审判后,郭某最终被执行了死刑。


对鉴定意见做完程序性审查后,公诉人第二步要做的,就是实体上的审查。精神病鉴定意见专业性极强,对其采信与认定的难度很大。


2012年,李松义承办一起杀人案。当时摆在李松义面前的,是两份结论不一的司法鉴定意见。


一份意见显示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份意见则认为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检察官此刻要做的,就是实体审查。李松义告诉记者,在当今的司法鉴定规则框架之下,各个鉴定机关做出的鉴定意见是平行关系。“安康医院、回龙观医院等如果得出来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就要结合案件情况,决定到底采信哪个意见。”李松义说,按照一般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要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果机械理解这个一般规则,重新鉴定就没有任何价值了。因此,检察官应该独立地对所有证据,综合全案进行审查,选择更符合案件事实真相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李松义说,检察官有权决定采信哪一份证据。对这起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提讯被告人,询问被告人的“周边人员”等工作,认为第二份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真相。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公诉人把这两份鉴定意见都出示了,并做了充分的说明。法院最终采纳了控方意见,认为被告人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对其适用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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