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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仍同居生活期间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注意事项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22 16:35:02
导读:因感情不和,离婚,但丈夫说离不开妻子要求妻子为了孩子共同生活,过段时间,复婚。女方无耐答应,但是男方并没有履行诺言,半年之后,男方大搞外遇,并声称他就这样,女方不过就算了。生活中间,男方置办车一辆,并女人为家盖了一处房子,问离婚后,有事实婚姻的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

因感情不和,离婚,但丈夫说离不开妻子要求妻子为了孩子共同生活,过段时间,复婚。女方无耐答应,但是男方并没有履行诺言,半年之后,男方大搞外遇,并声称他就这样,女方不过就算了。生活中间,男方置办车一辆,并女人为家盖了一处房子,问离婚后,有事实婚姻的财产可以重新分割吗?


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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