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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同居的相关原则

 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22 16:41:32
导读: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以下财产为共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下财产归一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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