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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离婚的注意事项以及离婚原则 法律常识

 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22 18:05:57
导读:1、军人离婚的途径与普通人一样,也是协议和诉讼两种。2、协议离婚的,不仅需要双方同意,还需要军人一方相关政工部门(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3、诉讼离婚的,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否则必须经军人同意。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

1、军人离婚的途径与普通人一样,也是协议和诉讼两种。


2、协议离婚的,不仅需要双方同意,还需要军人一方相关政工部门(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


3、诉讼离婚的,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否则必须经军人同意。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9)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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