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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分居的要件是什么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9-24 17:13:46
导读: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概念。结婚以去登记为准,即以办理结婚证为准,相应的是,离婚也以办理离婚证为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以判决书为准)。 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构成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这个规定有三个要件,一是要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

不存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概念。结婚以去登记为准,即以办理结婚证为准,相应的是,离婚也以办理离婚证为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以判决书为准)。

  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构成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这个规定有三个要件,一是要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两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有证据证明,并被法院采信,继而可能法院支持主张离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不存在分居几年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即使分居两年,也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并且这一证据被法院采信后,才可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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