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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对农村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

 6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29 17:00:24
导读:是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如是一方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是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如是一方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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