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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无效婚姻后的法律处罚

 2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0-10 16:57:45
导读: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3,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4,可以参考相关规定:(1)《婚姻法》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同居期间所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3,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法律中父母与子女的相关规定

4,可以参考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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