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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认定 自动投案的情形

 3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1-16 17:55:40
导读: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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