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日,四川宜宾首富遭绑架勒索、胁迫杀人一事引发舆论热议。据宜宾警方通报:受害人章某某自述其于11月10日晚9时许,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目前,警方已将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舆论喧嚣中,网友争论最多的:受胁迫... |
今日,四川宜宾首富遭绑架勒索、胁迫杀人一事引发舆论热议。据宜宾警方通报:受害人章某某自述其于11月10日晚9时许,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目前,警方已将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舆论喧嚣中,网友争论最多的:受胁迫杀人,是否应担法律责任?
法务观察:法务之家签约律师丁海洋(专于刑辩)说,关于该案中,章某是否应受刑事处罚,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在于章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是否具备意志自由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备意志自由。我国刑事立法未采纳“期待可能性”理论,即在“特定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选择”这一理论并未被我国刑事立法吸收。因此,期待可能性理论并不能成为阻却章某违法的事由。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章某在行为时,彻底丧失意志自由,那他已经沦为绑架嫌犯的工具,其完全不具备意志自由,因此“工具”本身是不具有违法性的,也谈不到有责性。极端的情况如,被绑架犯用枪顶在头上,且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此时章某已不具备意志自由。
如果章某在行为时,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有一定程度的选择余地,仅仅是因为害怕损失财产而实施绑架犯胁迫其从事的行为,就涉嫌刑事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程序上讲,无论章某是否构成犯罪,都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查证属实,作出裁判,给章某一个结论性的“说法”,避免章某背负各种舆论压力,办案单位也避免了“保护富商”之嫌。
我们再听听其他的声音,中国新闻网评论文章指出,有三种不同观点争锋相对。
声音一:应看受胁迫程度予以量刑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谷友军律师认为,该案中富豪被绑架后被迫杀人,应属于故意杀人,但系被胁迫犯罪,具体还要看受胁迫程度量刑。
如果该富豪是完全丧失意志、不得不为,则不用承担责任。比如不杀他就杀你,足以让杀人者相信有此结果。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小,还要看具体胁迫程度,比如当事人是受恐吓还是暴力。
不过对本案而言,存在绑匪求财而不杀富豪的可能,至少不会先杀富豪,所以我认为免刑事处罚可能性小。故意杀人罪原则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情节轻微的三至十年,而胁从犯应减轻处罚,应在三至十年间,具体还要看其他情节。
声音二:及时报案自首可以免予处罚
富豪完全在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如果及时报案自首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完全可以考虑免予处罚。曾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雪松律师认为,受胁迫杀人属于犯罪行为,生命权平等,但如果当事人积极赔偿并减轻社会危害性,应该考虑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吴雪松律师介绍,自己曾代理过类似案件,事发于2005年,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其中一人不得已杀掉另一人后逃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抓获了犯罪分子。
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遂免予处罚。
声音三:不能牺牲别人生命保全自己
针对该事件,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尽管富豪是受胁迫,但也不能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胁从犯也是犯罪,应受到惩罚。还有网友表示,虽然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但在法律上,人与人生命权是平等的,不能以受胁迫为理由,就不追究实施者的犯罪行为。
总结:从过往发生的同类案件来看,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并不一致:有的是不起诉,有的是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或有罪免责。宜宾这起“被胁迫杀人案”将走向何方,仍需当地司法机关来最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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