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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及内容 计生法新旧对比

 17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23 14:10:52
导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七十多处“计划生育”,但本次修法条文中只拟涉及修改一处,即删除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草案拟做如下几处修改: 一、现行法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七十多处“计划生育”,但本次修法条文中只拟涉及修改一处,即删除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草案拟做如下几处修改:

  一、现行法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新法拟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现行法律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新法拟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现行法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法拟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现行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 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新法拟删除这一条。

  五、新法拟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 代孕。”

  六、新法拟对现行法律第三十六条增加三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四)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五)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的;(六)实施代孕的。”

  七、新法拟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草案同时提出,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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