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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抚养义务怎么处理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我能不赡养父母吗

 9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1-25 13:58:59
导读: 1、丈夫对女儿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基本案情:2015年6月,前女友小芳告诉李军,7岁的婷婷是他的亲生女儿,要求李军抚养婷婷。2015年6月23日,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军与婷婷是父女关系的概率大于99.99%,即李军与婷婷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2015年12月13日,李军向法...

 1、丈夫对女儿未尽抚养义务,能否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基本案情:2015年6月,前女友小芳告诉李军,7岁的婷婷是他的亲生女儿,要求李军抚养婷婷。2015年6月23日,经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军与婷婷是父女关系的概率大于99.99%,即李军与婷婷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2015年12月13日,李军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李军与婷婷是父女关系,并判决婷婷由自己抚养、监护。因婷婷出生后,李军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李军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李军请求确认其与婷婷是父女关系,并判决婷婷由其抚养和监护,系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重庆西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该证据证实原告是婷婷的亲生父亲。婷婷是原告李军和被告小芳的非婚生女,但婷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原告和被告小芳对婷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婷婷原来由被告小芳抚养,但被告小芳作为婷婷的监护人,将婷婷送到原告处,要求原告抚养,且明确表示放弃对婷婷的抚养权。故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婷婷由原告抚养和监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离婚数年没有尽任何抚养义务该怎么处理

  网友提问:您好我今年24岁,1995年父母离婚,离婚时生母称只要钱不要孩子,加上那是父亲更有抚养能力,法院讲我判给父亲。但自1996年11月之后生母再也没有付过抚养费,官司打了好几次也都判决了但是她就是不付(有各级法院的诉讼状以及判决书)。我父亲觉得很累后来就没有再追究了。但是后来我生母一直对我的生活及家人朋友同事进行干扰骚扰甚至暴力威胁(这个好像没有什么证据)。我的问题是,第一,如何斩断这种骚扰,我想过正常的日子。第二,如何能索要这么多年未付的抚养费,同时因为物价上涨等经济原因是否可以适当追加?这算是我应得的吧?第三,无法索要抚养费也没有关系,但是这样没有抚养关系以后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如何做到?谢谢!

  律师回答:(1)你生母骚扰你家人的情况,你们可以通过报警解决。对于暴力威胁,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取得证据。

  (2)多年未付的抚养费,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部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部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胜诉的机率较小。要求追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在你年满18岁之前由你父亲替你主张,现在你已24岁,无法再提出了。

  (3)抚养和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对等性和替代性。即使你母亲没有支付抚养费,在她需要被赡养的时候你仍然有赡养她的义务。

  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我能不赡养父母吗?

  网友提问:在我6岁的时候,生父因为经济问题,把我送给隔壁村的人家抚养,如今我出来工作了,我的生父生母找到我,要求我每个月给他们生活费,但是他们总想起自己被遗弃的过往,请问我有权利不抚养他们吗?

  律师回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吴女士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已经消除(即在法律上不存在了),因此吴女士在法律上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但是如果吴女士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的话,吴女士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的父母子女的关系还是存在的,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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