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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的程序 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什么

 4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4-19 15:51:22
导读:在我国孤儿的数量不少,很多没有子女或者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选择去收养孤儿,这样既利于家庭的和谐,同时也能减轻社会的负担。但是收养孤儿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还有一定的办理程序。一、怎样收养孤儿之收养条件(一)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既然是...

在我国孤儿的数量不少,很多没有子女或者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选择去收养孤儿,这样既利于家庭的和谐,同时也能减轻社会的负担。但是收养孤儿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还有一定的办理程序。

一、怎样收养孤儿之收养条件

(一)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2)无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孤儿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孤儿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二)根据《收养法》第4条、第11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是由收养的性质所决定的。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那么,收养成年人为养子女就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收养对象,有利于培养建立养亲子间的感情,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没有亲属关系的一般公民是不允许收养成年子女的。如果为了实现老有所养的愿望,可以通过与特定的成年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得以实现。

(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民政部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中的解释:

孤儿——指父母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关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比如,父母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或不宜抚养子女的,应认定其为无力抚养。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物后果的能力。因此,当收养他们作为养子女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做,能更好地建立起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三)依照《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是对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的限制性规定。

在监护人中,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为与孤儿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因此,由孤儿的近亲属行使送养同意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孤儿的抚养成长。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费送到福利院寄养的残疾儿童,福利院是无权将他们送养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的这种义务通常是不能免除的。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因父母患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可靠经济来源,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而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生父母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

《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5、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送养人送养与收养人收养,须双方自愿。

送养方自愿,主要是指收养须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同意(包括离婚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应取得其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这一规定是指生父母送养子女后,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7、除非未成年人面临严重危害,监护人不得将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送养他人。

《收养法》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二、收养孤儿的程序是怎样的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

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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