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什么是受“胁迫”的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后... |
1、什么是受“胁迫”的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后,女方提出撤销婚姻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的,女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由此可见,女方只有提供了以上证明材料,法院才会判决撤销婚姻。因此,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男方胁迫女方与之结婚后,女方是否随时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由此可见,受胁迫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人身自由恢复后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当然丧失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后,并不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了,受胁迫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和对有限司法资源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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