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这与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无效婚姻通常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对当事人来讲,如果婚姻无效的话势必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刚领证没几天,尚未举办婚礼仪式,80后妻子却接到丈夫患有艾滋病的通知,这时候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婚姻无效呢? 领证查出艾滋病起诉婚姻无效获支持 2014年... |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这与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无效婚姻通常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对当事人来讲,如果婚姻无效的话势必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刚领证没几天,尚未举办婚礼仪式,80后妻子却接到丈夫患有艾滋病的通知,这时候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婚姻无效呢?
领证查出艾滋病起诉婚姻无效获支持
2014年3月,同为1987年出生的曹坤和邱英(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于2015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并进行了婚前检查,可当天婚检结果并没有出来。二人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领证后就各自回家为婚礼做准备了。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不久后的一天,曹坤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其在婚检中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听到这个消息,曹坤瞬间懵了,不知道如何面对妻子邱英。冷静下来后,他决定坦白,这也是对彼此负责。邱英得知这个消息又气又恼,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在家人的安慰下,她才慢慢冷静下来。家人提醒她毕竟还没有办酒席,按照当地风俗还算未婚,至于已经领取的结婚证,因为艾滋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为无效婚姻,这样的话邱英还是没有婚史的姑娘。在家人的劝说下,邱英很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婚姻无效。
准新郎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婚姻无效当索要
庭审时,曹坤对原告主张的婚姻无效没有异议,但要求邱英返还彩礼28万元。邱英觉得这笔彩礼已经用于购车,买车时自己还添了3万元,仅同意返还15万元。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曹坤系艾滋病感染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故邱英与曹坤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因此邱英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邱英与曹坤的婚姻无效。
而关于曹坤提出的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虽二人已登记结婚,但他们属于无效婚姻,故曹坤有权要求邱英返还彩礼。最终,法院酌定邱英返还曹坤彩礼19万元。
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即凡是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此,我们持不同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背了社会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更趋之于科学化、合理化。
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播放数:607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