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法律知识

黑龙江省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征兵工作最新细则规定

 10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嫩江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7-30 11:57:44
导读:黑龙江省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时间:2012年5月18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三章 调查摸底第四章 兵役登记第五章 确定预征对象第六章 预征对象管理考查第七章 确定上站对象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

黑龙江省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时间:2012年5月1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三章 调查摸底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五章 确定预征对象

第六章 预征对象管理考查

第七章 确定上站对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是打牢征兵工作基础,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的前提。平时征兵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教育、调查摸底、兵役登记、确定预征对象、预征对象管理考查、确定上站对象等内容。

第三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同级政府和上级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时征兵准备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平时征兵准备工作。不设基层武装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定一个部门具体承办本单位的平时征兵准备工作。

学校武装工作机构或负责学校武装工作的部门,具体承办本学校的平时征兵准备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

第五条  平时征兵准备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征兵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六条  宣传教育是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加强组织筹划,科学部署安排,把宣传教育贯穿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始终。

第七条  兵役登记前,重点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社会氛围。

兵役登记期间,重点加强兵役法律法规和优待安置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网上预征期间,要深入各级各类学校(包含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搞好政策解读和典型引导,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加网上预征。

集中征集前,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工作,切实调动适龄青年应征积极性。

第八条  创新宣传方法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移动通信等现代传媒平台,增强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第九条  继续大力弘扬“上门送喜报”、“挂光荣军属牌”、“慰问军属烈属”等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创新活动内容形式,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   调查摸底

第十条  调查摸底是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青年数量质量情况的基础性工作。调查摸底应在每年的3月至4月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摸底的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服兵役年龄的男性青年。即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至22周岁的男性青年,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的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

第十二条  调查摸底工作展开前,县级兵役机关要健全领导机构,区分职责任务,制定计划方案,明确调查时间、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统一印发《适龄青年花名册》和《适龄青年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武装部应主要通过派出所、村(居)委会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对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适龄青年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不含在校大学生),填写《适龄青年花名册》,并按规定将《适龄青年情况统计表》上报县级兵役机关。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主要通过院(系)对在校大学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不含应届毕业生),填写《适龄青年花名册》,并按规定将《适龄青年情况统计表》上报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

第十五条  县级兵役机关要协调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基层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兵役机关应及时汇总分析调查摸底数据资料,作为各级制定年度征兵工作总体方案的主要参考。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兵役登记是依法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兵役登记时间。各级兵役机关要组织本辖区内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根据本人自愿和部队需要,也可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八条  网上预征是开展兵役登记的有效辅助手段。网上预征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男性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在校大学生。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往届毕业生,高中毕业后进入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及自考类学校等非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男性学生,也可参加网上预征。

第十九条  网上预征一般在4月至7月中旬组织,可结合兵役登记同步展开。

第二十条  兵役登记过程中,县级兵役机关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制兵役登记工作计划,召开兵役登记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兵役登记工作的内容、方法、目的、要求及时限。

(二)拟订兵役登记通告,以县级政府名义发布。

(三)会同各级各类学校完成网上预征工作。

(四)组织协调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开展兵役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五)审批应服、免服、缓服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

(六)收集、统计兵役登记数据资料,将兵役登记人员信息录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进行工作总结。

(七)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兵役机关作专题报告,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武装部在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部署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兵役登记工作小组。

(二)组织兵役登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熟悉规定,明确工作任务及具体方法。

(三)设立固定或流动兵役登记站,组织开展兵役登记,了解掌握登记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填写《兵役登记表》。

(四)对兵役登记对象提出应服、免服、缓服和不得服兵役的意见,并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五)协调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初审,提报当年预征人员名单。

(六)向县级兵役机关上报统计报表和征兵工作管理系统数据,写出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县级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安排部署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搞好宣传动员,鼓励学生网上预征。

(二)协助兵役机关对网上报名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三)会同兵役机关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审核盖章后,发给学生本人。

(四)指导有应征意向的应届毕业生将学校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及时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

第二十三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兵役登记的,应查明原因,给予补登。

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网上预征的学生,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县级兵役机关要依据网上登记信息,完善本辖区已参加预征学生的兵役登记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向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收取费用。

第五章   确定预征对象

第二十六条  确定预征对象是征兵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预征对象应按照不少于上年度征兵任务数的3倍,于7月31日前确定。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武装部应综合考虑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适龄青年的年龄、身体、文化、现实表现、参军意愿以及亲属表现、家庭病史等情况,择优确定预征对象,报县级兵役机关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征对象通知书》发给预征对象本人或家长。

第二十八条   7月15日前,县级兵役机关要将经初审初检合格的网上预征学生直接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在网上同步确认。

7月20日前,县级兵役机关要将网上预征学生的姓名、就读学校和专业、联系方法等网上预征系统显示的信息,通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兵役机关和乡(镇、街道)武装部要及时张榜公布预征对象人员名单,时间不少于5天。

预征对象名单公布后,需进行调换的,必须说明原因,并经县(市、区)人武部核实批准。

第六章   预征对象管理考查

第三十条  预征对象管理考查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利用征兵工作管理系统,详细掌握预征对象的年龄、文化、身体、现实表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兵役机关要会同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做好网上预征学生的管理考查工作,确保网上预征与集中征集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武装部要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对预征对象进行跟踪考查。公安部门负责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准确掌握其现实表现情况;教育部门负责预征对象的学历审查,准确掌握其文化程度。

第三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预征对象实行面对面管理,并组织村(居)委会做好预征对象及家庭的工作。组织专人定期与预征对象本人和家庭联系,走访其家庭、学校和单位,同其主要社会关系人员见面了解情况,与预征对象本人谈话;对外出经商、打工、就学的采取电话、书信、网络等形式进行联系,跟踪掌握预征对象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征集条件或入伍态度发生变化的预征对象,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章   确定上站对象

第三十五条   10月上旬,县级兵役机关要将年度新兵征集任务预分配任务数明确至乡(镇、街道)武装部。

第三十六条   接到预分配任务后,乡(镇、街道)武装部要根据文化程度、身体素质、年龄、政治面貌、专业特长等要素对预征对象进行排序,按照征集任务预分配任务数的2.5倍标准,从预征对象中确定上站对象,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后,及时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10月30日前,将不在本地的上站青年召回,按照县级兵役机关要求做好上站体检准备。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要求,组织网上预征对象参加上站体检。

第三十八条  对积极要求参军入伍,但未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县级兵役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直接确定为预征对象,安排其上站体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检,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责令补办兵役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并予以处罚。同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县级政府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具体办理。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应按照兵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章办事,确保上站青年质量。对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收和录用拒绝、逃避征集的人员,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追究乡(镇、街道)武装部长的责任:

(一)上站对象数达不到征集任务预分配数2.5倍的。

(二)上站青年中因身高、体重、视力或其他明显身体缺陷造成淘汰率超过10%的。

(三)上站青年出现年龄、户籍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领导,由其上级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师(团)级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上述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比呈报,须征求上级和本级兵役机关的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适龄青年花名册(略)

2.适龄青年情况统计表(略)

3.兵役登记表(略)

4.预征对象通知书(略)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订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修订

《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1987年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06年修订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2004年修订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2014年修订

《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4年修订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通过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2000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2004年修订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1996年通过

《黑龙江省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施行

《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2000年通过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2013年修订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2012年修订

《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1999年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通过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通过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2004年修订,2016年将修订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4年修订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2010年修订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2005年修订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通过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05年修订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2004年修订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