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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2016-05-06 15:56:38 | 许正海 | 20人浏览 | 0人评论

20158月,存正所接受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周某的委托,指派我所许正海律师、何远丹(实习律师)作为该案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综合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虽可证明借款的事实,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710日),将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存在的困难,存正律师抓紧收集证据,帮助原告获取了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得知被告明确表示已无能力偿还借款。本所律师抓住录音细节,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关键,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符合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欠款。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存正提示

中国人借钱很多时候习惯找朋友,不愿找银行,常言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人们经常能听到因为借钱的事,昔日交往甚密的朋友、来往密切的亲戚反目,闹上法庭。现实生活中,善良的人们在他人向你借钱时,不妨多留个心眼,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纠纷,防范风险:一、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二、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三、利息约定明确;四、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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