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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林某某委托,在林某某与雷某某、梁某某、中山市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成功追回工程款项366万元。【(201X)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00号】
【案情】
20XX年8月15日,中山市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公司”)将从珠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家电制造分公司承包的中山市XX镇的格力电器中山小家电制造分公司9#仓库工程的土建工程(以下简称“9#仓库工程”)项目,分包给梁XX和杜XX。之后,梁XX和杜XX成立XX电器民众小家电生产基地9#仓库工程的土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9#仓库项目部”)。
20XX年8月20日,杜XX、梁XX以“9#仓库项目部”的名义与受托人林XX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林XX承建“9#仓库工程”,并约定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及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等各项权利和义务事宜。
20XX年12月,经雷XX、9#仓库项目部、林XX三方协商一致,雷XX愿意受让“9#仓库工程”承建权,并且雷XX、9#仓库项目部就林XX对“9#仓库工程”的前期总投入建设工程款人民币伍佰叁拾陆万零捌佰玖拾伍圆(¥:5360895元)予以确认,雷XX愿意向林XX支付人民币5360895元作为对价,取得对“9#仓库工程”的承建权。
20XX年12月22日,雷XX向林XX出具《借款凭据》和《还款协议书》,承诺向林XX支付人民币5360895元,分五期付清,梁XX、中山市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愿意作为雷XX付款的共同担保人,并在《借款凭据》上签章;此《借款凭据》中约定,若雷XX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按月息2%计息。20XX年12月25日,“9#仓库项目部”与林XX中止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合同书》。
雷XX自出具《借款凭据》和《还款协议书》后,如期分别向林XX支付了第一期应付款项人民币80万元和第二期应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当中的90万元,第一、二期共计支付170万元,其余款项逾期至诉讼时亦未能支付,共计3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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