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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案律师辩护意见书

2014-05-27 19:09:47 | 姜拴胜 | 203人浏览 | 0人评论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父亲何石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我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何为国构成抢劫罪不能成立,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详细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害人愿意出钱是因为遭到欺诈,被害人愿意出多少钱是因为夹杂着被告人对其进行心理威胁的讨价还价,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在检方指控的两起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孟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被害人也正是因为此,当以孟洁的哥哥身份的被告人(第一起事件中为王刚、第二起事件中为张林)出现时才产生自愿出钱来为自己的行为埋单的想法。所以被害人出钱的根本原因是被假象蒙蔽了双眼,遭到了欺诈,绝非因其遭受了威胁或者暴力。此处欺骗行为有二:一是,不知是圈套而与孟洁发生性关系;二是,误以为某被告人为孟洁的哥哥。这也与受害人刘倍“我一看进来这么多人,我就知道被这个女的骗了,我就对那三个男的说你们不是就要钱吗?我把钱给你们。”(见证据卷第102页)的陈述相互印证。

那么,至此为止,被害人愿意出钱私了解决此事毫无异议。出钱的多少由被告人何为国与受害人以和平的方式进行讨价还价,如若被告人不满意,则由自称孟雨哥哥的另一被告人(第一起事件中为王雷、第二起事件中为张林)以报警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威胁,进一步抬高数额已达到获得钱财的目的。分析至此我们不难得知被害人愿意出钱是因为遭到欺诈,被害人愿意出多少钱是因为夹杂着被告人对其进行心理威胁的讨价还价。

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构成了哪怕是轻微伤的伤情。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程度要求较高,比如以捆绑、殴打等致被害人陷于无援境地,除当场交付财物外,别无选择,甚至生命不保。而本案被害人却可以对交付数额自由、安全地讨价还价,显然此种行为更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有的也直接采取轻微暴力手段的行为特征的要求。

二、本案两起事件均具有“事出有因”的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特征。

敲诈勒索罪中,具有“事出有因”的法律特征,这个“因”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构的,总之是有“前因”关联的。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不需编造任何理由或借口,直接劫取财物。本案属事出有因,即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妹妹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也正是抓住这个“原因”利用受害人遭到欺诈后害怕揭漏其隐私、受到法律制裁等畏罪心理对其进行心理威胁,使其自愿主动交出财物的方法获得财物。那么被害人亦是基于“与某被告人的妹妹发生了性关系”这个“原因”处于解决事情的目的,愿意出钱了事。

三、本案何为国等被告人无抢劫的犯罪故意

1、本案两次作案现场带上孟雨这一女性达到了4人之多,与被害人在人数上明显不对等,而被害人却能够自由、安全地讨价还价达几十分钟。进一步说明何为国等被告人无抢劫的故意。

2、被告人在行动前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孟雨负责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何为国负责谈事情要钱、王雷或者张林冒充孟雨的哥哥等。如果说被告人有抢劫的主管故意,那么何必要分工设圈套?何必要付出其中一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巨大代价来制造原因或者借口!这些只能说明被告人无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该案两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经与被告人讨价还价最终对交付钱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分别为5000元和18000元。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一次取钱的何警卫还是第二次取钱的祁东方均严格遵守彼此达成的交付金额意见。虽然第一次事实中,被告人实际取款金额为5600元,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对双方约定的实质性违反,因为取款数额偏离不大,且第一起事实中,取款后卡内余款仍有2006.92元,第二起事实中,被告人祁东经查询得知其中一张卡内余额为35066.96元,经询问何为国后取款18000元,取款后卡内余额尚余19886.96元。对此,被告人完全有条件继续取款或者隔日继续取款,甚至将卡据为己有随后几日陆续将卡内余额取完。但被告人并未违反协议取款,并且取款后将卡归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上述种种行为印证了取款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对钱款数额讨价还价事实的存在,取款的数额为双方协商的结果。这也充分表明被告人只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无抢劫罪的相关行为表现。

综上,辩护人认为何为国等被告人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只是想制造原因、寻找借口进行敲诈勒索;客观上,受害人无一人受伤,本案被害人行为显然不属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处几名被告人犯抢劫罪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四、对于被告人何警卫的量刑辩护意见

1、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为满足自己一时私欲,突破自己的道德底线,与她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也正是其陷入被告人圈套,明知自己上当受骗,还情愿为自己埋单的根本原因。

2、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辩解以及自己行为构成何罪的辩解意见不能影响对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评价。

3、被告人有积极退赃行为。

鉴于上述定罪与量刑事实,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辩护人建议法院对何为国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考虑与采纳,谢谢!

 

 辩护人: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姜拴胜律师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注:现公布的辩护意见书对原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均已做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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