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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代理的张某盗窃刑事案件辩护词

2015/3/26 10:42:21 | 李鹰 | 8人浏览 | 0人评论

张某涉嫌盗窃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和被告人的委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辩护。辩护律师为了弄清案情,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此之前,辩护律师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现结合本案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现在就相关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

二、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比较合适,其理由或者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国家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已经明确表示本案被告符合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二)被告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意不大。

根据本案材料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在涉嫌本案犯罪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有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证明。加上被告是初中学历、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导致今天出现的结果。

(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且当庭认罪。

本案中,被告人自归案到现在庭审的整个过程中,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其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一致。供述稳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很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当”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我国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谢谢。

                     

                         辩护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律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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