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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发表的催 款 律 师 函

2015/4/28 14:07:44 | 李鹰 | 17人浏览 | 0人评论

 

催 款 律  

                              (2022)川德恒明律民函014

  

徐先生:你好!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李鹰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王某某 (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和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你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20141027日,你与本律师的委托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并且合法的。你与本律师的委托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上述合同。此合同属于真实、有效、合法的合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王某某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你仍没有履行在合同中约定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你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其他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2、本合同已经约定的相关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

  3、你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相信:你能始终如一地不负社会期望,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妥善处理还款义务。

   专此函告,望你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执业律师:

                               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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